6月19日
一名中年男子不断用拖鞋抽打
病床上老人的视频在网络热传
中年男子用拖鞋抽打生病父亲
今年4月
黑龙江4岁女童
被其“继母”和生父暴力虐待至重伤
黑龙江4岁女童被其“继母”和生父暴力虐待
再往前
2019年11月
网红博主宇芽
在微博发声“我被家暴了”
网红博主宇芽被家暴
……
现实生活中,还有更多的家庭暴力现象藏匿于当事人的沉默中,成为社会的隐痛。
家庭暴力是“个人私事”还是有损“公共利益”?近日,有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提出探索开展反家庭暴力领域检察公益诉讼。
对家暴
检察公益诉讼
是否能“打破沉默”?
妻子遭丈夫殴打数十年
家丑不可外扬?
“他随手拿起一个板凳就往我后背、腿、脚、头部打,后来又用砖头砸我的头……他打开煤气罐让我点着煤气,想让我烧死自己。”这是一位遭受丈夫家暴多年女性的自述。
这是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据介绍,犯罪嫌疑人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口角,后使用木棍、砖头、板凳对妻子进行殴打,孩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施暴者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审查,被害人遭受其丈夫以各种形式进行殴打长达数十年,遭到家庭暴力后也只会采取离家出走的方式进行逃避,长期的家暴给儿子也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
受“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影响,家庭暴力往往被视为“家务事”。据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在我国,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此外,男性、孩子、老人等同样也可能是家暴的对象。
“家事性是涉家暴案件的特点之一。家庭暴力的背后往往是家事矛盾和纠纷,这也是公权干预消极的一个原因。”江苏省高邮市法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夏敏一直关注并致力于在司法实践中推进反家暴工作。他说,涉家暴案件还具有隐秘性和隐私性。证据方面难以取得和固定,给受害人维权带来不利。因涉及受害人隐私权,不易了解真实情况,影响了司法干预的效果,也不利于此类案件暴力背后纠纷的解决。
不只是司法实践中存在困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研究室副主任徐卉认为,在暴力环境中长大或被暴力侵害的孩子,很容易以暴抗暴,其暴力行为往往加剧。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一定程度上是社会暴力滋生的温床,家庭暴力危害的实际上是整个社会。
“家暴使儿童患上心理疾病、老人老无所依,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威胁社会稳定,影响社会秩序。”在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职工黄美媚看来,反家暴领域属于公共利益范围。她认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无论是妇女儿童,还是老人病患,抑或是少数男性,均是弱势群体,其利益应属于公共利益保护范围之内。家庭暴力绝非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其对弱势群体人权的侵犯,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给社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阻碍。
家庭暴力是“公害”
需要国家干预
在我国,相关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反家暴法律制度体系。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提出,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该法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此前,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检察院对于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在必要时可以告知被监护人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单位,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此也均有规定。最近出台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处分的一种情形。
“这些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及司法政策,对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了反家暴的公益属性。家庭暴力是‘公害’,需要国家干预。”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妇女代表,黑龙江省同江市同江镇中心校教师刘蕾高度关注家庭暴力现象。
法律虽有规定,但现有的反家暴法律制度框架仍存在许多问题。黄美媚提出,比如关于以诉讼方式对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权益救济,我国法律仅将其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出于保护子女等原因不愿提起离婚之诉的受虐妇女其权利如何获得救济?证据难取,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权益如何保障?相关政府部门、协助义务主体是否履责尽职、如何监督?前配偶以及家庭寄养关系间的家暴问题如何规制?对未成年人的忽视、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遗弃等消极行为是否视为家庭暴力?
这些问题值得深思,检察机关也在努力作出更多尝试。今年1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各级妇联组织发现妇女儿童被家暴、性侵或者民事、行政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线索或涉检来信来访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涉检信访材料移送同级检察院。受理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处置,快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针对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徐卉表示,从反家暴法执行机制以及各个国家经验来看,大多采取多机构协作联动模式。但实践中,发生家庭暴力伤害后多由妇联来协调,而妇联没有相应的资源,多机构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执行仍不到位,无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反家暴工作缺乏更加有力的推动。
来自司法实践一线的夏敏证实了这个观点。他表示,实践中司法机关积极运用已有规范依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内发动力不够强,反家暴法中的责任主体职能发挥不到位,相互间多机构合作的衔接缺乏规范性要求,作用发挥不明显,使得反家暴法规定的措施不能更好实现立法目的。
反家暴
检察公益诉讼被寄予厚望
那么,检察机关可以是这个“推动者”吗?“检察公益诉讼能否在反家暴领域发挥作用,首先取决于相关法律的赋权,以及这种赋权在相关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具有可操作的衔接与空间。”夏敏表示。
在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早期探索阶段,徐卉就提出建立反家暴公益诉讼机制,赋予妇联、公益法律组织、检察机关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提起反家暴公益诉讼,并且围绕这些反家暴公益诉讼主体设置相关配套的诉讼规范。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逐渐成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反家暴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也被寄予厚望。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取证是个难题。儿童、老年人等受害者长期受制于施暴人,很难留取证据。对此妇联做了很多工作,但还需要更专业的司法机关参与。”徐卉认为,检察机关在调取证据上的专业性、整合资源上的便利性,较之受害人自身及其近亲属均更适合作为诉讼主体。
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作用,刘蕾表示,针对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各责任主体“应当”但未履职尽责,造成家暴长期、严重、普遍发生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磋商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以激活现有的反家暴治理机制。
“以检察公益诉讼弥补制度缺陷,协助并监督责任主体,促进建立联席机制,将有效保护处于制度和执法边缘的家暴受害弱势群体。”黄美媚说。
家庭暴力中,有相当一部分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刘蕾特别提出,对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家暴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代为申请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相关单位向法院申请。对于家暴受害人依法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在黑龙江4岁女童被家暴的案件中,涉案的“继母”和生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依法支持女童生母提起变更抚养关系民事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是以诉讼的方式实现法律监督。黄美媚认为,通过对具有反家暴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等进行监督,是检察公益诉讼实现价值的重要途径。现有的检察公益诉讼类型均可适用。
➤ 在受害人、近亲属、社会组织等均未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作起诉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亦可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与到已提起的诉讼中;
➤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弥补现有体制中反家暴工作职责主体的监督缺位;
➤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在依法追究家暴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出民事赔偿等诉讼请求。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夏敏认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面,检察机关也可以有所作为,应当将此纳入公益诉讼,在受害人不申请,相关可代为申请的主体也不申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向法院为家暴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本身是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分来设立的,相关规定属诉讼程序规范,同样适用于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申请属于公益申请,具有独立价值,不同于代为申请主体的申请,更便于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开展检察监督,有利于保护令目的的实现。
刘蕾同时建议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最高法共同开展反家暴公益诉讼专题调研论证,就受案范围、起诉标准、诉讼请求、执行监督等达成共识,并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此,最高检第八检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与全国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
家暴大多存在于沉默中,每一次打破沉默,也是在为反家暴出一份力。拒绝沉默,检察公益诉讼应当做弱势群体的坚强后盾。
“作为社会公害,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也应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对待,需要众多机构和组织针对家庭暴力的复杂性,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予以干预。”徐卉表示,相关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也需要在实践中逐渐探索,希望检察机关能在家庭暴力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文字:闫晶晶
编辑:史红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