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针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陆续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动态更新,并于近日发布新版《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为落实落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福建省税务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专窗,为纳税人解答相关问题。图为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柘荣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疫情期间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及政策变化。

新版《指引》聚焦四个方面

一是聚焦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既注重直接支持医疗救治工作,又注重支持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还注重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

二是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

三是聚焦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给予税费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助其渡过难关。

四是聚焦稳外贸扩内需。提高除"两高一资"外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促进稳定外贸;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促进汽车消费。

新增和修改多项优惠事项

《指引》新增“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等优惠事项。

修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相关内容,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新版《指引》目录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5.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16.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17.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18.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19.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20.出租人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可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21.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2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3.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24.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25.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五、稳外贸扩内需

26.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27.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28.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07-07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