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杨玉红)防疫进入常态化,“云旅游”、网上“种草”成为文旅产业未来发展的消费新业态。为消费新业态发展“保驾护航”,8月31日,文旅部出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填补了在线旅游领域的监控空白。
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业务量占比逐年提升。“目前,我们旅行社六七成业务量来自于网络平台销售渠道。”春秋旅游副总经理周卫红介绍,多年前,春秋旅游不仅建设了官网销售平台,也和飞猪、携程、同程等在线旅游平台建立销售合作。
随着在线旅游业的蓬勃发展,相关投诉也在不断增多。一些在线旅游经营者上线不合规旅游产品,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同时,没有旅游许可资质的个人或组织以各种名目组织户外旅游活动,相关人员伤亡意外事件时有发生。《规定》将《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和《旅游法》相结合,对社交网络平台、移动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做了约束和要求,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维护了有资质的旅游企业的权益。
今年上半年,上海市消保委系统受理旅游、宾馆住宿类投诉3117件,其中在线付款后无法预约、付款成功后无购票信息等纠纷较多。“在线旅游平台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便利,也面临网络咨询交易容易产生信息误导、责任链脱节等新问题。”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文化旅游会展研究中心主任何建民教授指出,《规定》明确了各方责任:平台经营者要承担的责任,包括要承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核实责任,对旅游者合理的提醒告知责任,应急处理责任,承担辅助经营者的连带责任;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诚实、合法、契约经营的责任;旅游者的诚信守法责任;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与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责任,确保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诚信便利,安全可靠,可持续发展。
此外,《规定》将不合理低价游、评价权保障、旅游者信息使用等热点纳入监管。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做出评价,对旅游者做出的评价应当保存并向社会公开。社交网络平台、移动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服务从事违法违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或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