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销售仿冒“乐高”案。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指使杜某某等8人,购买新款乐高系列玩具,通过拆解研究、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设立玩具生产厂,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工具和包装等。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乐拼公司的玩具、图册与乐高公司的玩具、图册均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至2019年,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合计超3亿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犯罪数额达到3亿3千万余元,案件涉及的绝大部分仿冒玩具已经流入市场,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给权利人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