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长待机”的8天国庆即将来临,美景虽好,但旅程的安全也同样要重视。记者梳理了虹口区法院近两年审理的涉旅游纠纷案件,给打算出游的游客提个醒,旅行社、旅游辅助服务者固然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自身也是安全责任主体。

旅游中意外伤亡,索赔结果为何大不同?-LMLPHP

图片来源:东方IC

案例一:七旬老人在土耳其旅途中离世

2018年1月3日,70岁的徐阿伯带着老伴秦阿姨随团出发,踏上了为期15天的埃及+土耳其出境游旅程。本是为了感受异域风情的浪漫旅行,没想到却让徐阿伯与秦阿姨就此天人永隔。旅程第4日,徐阿伯出现发烧症状,服药后症状有所缓解,岂料继续行程后,病情再次反复。1月10日,徐阿伯在旅行社安排的翻译人员陪同下至当地医院就诊。此后徐阿伯提出终止行程提前回国,在与旅行社沟通后,考虑到没有适当的航班时间、家属不便陪同回国等情况,徐阿伯决定继续跟团。1月13日,徐阿伯再次赴当地医院就诊,3日后病情加重不幸离世。

一场旅行,痛失至亲,这让秦阿姨和儿子小徐难以接受,他们将旅行社告到法院,认为旅行社行程前未对可能存在引发疾病的相关情况提示和告知;且行程安排紧凑,使得徐老伯过度劳累,诱发疾病;在徐老伯出现不适时未给予足够重视和协助,最终导致徐老伯离世,要求旅行社返还两人的旅行费用,并赔偿医疗费、遗体运输费用等共计92万元。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判决驳回了秦阿姨和小徐的全部诉讼请求。考虑到秦阿姨和小徐失去亲人,案件受理费由旅行社负担。

案例二:游客掉进鳄鱼池,摔成十级伤残

李女士与朋友一起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丫山三日游”。时值冬季,在“中国鳄鱼湖”景点,旅游团安排游览冬季观鳄房。观鳄房有几十平方米,中间一条宽80厘米的走道供游客观赏时走动,数十条鳄鱼养在走道两边的鳄鱼池中。在走道上游览时,一不留神,李女士掉进鳄鱼池中。好在事发当时鳄鱼处于休眠期,没有攻击性。李女士摔伤后,景区工作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治疗费。经鉴定,李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李女士认为旅行社没有对危险性预判,既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又未及时救助。景区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对鳄鱼池加装隔离防护措施,无路线指示牌、无工作人员引导。旅行社和景区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各半赔偿责任,李女士遂将两者告上法庭。

虹口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酌定由景区对李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李女士自行承担70%的责任,驳回李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作了安全提示,景区内也有安全提示牌,过道狭窄需谨慎通行亦属于常识。事发后,景区工作人员送李女士至医院,不能认定旅行社未尽到事后救助义务。关于景区的责任,观鳄房内道路较为狭窄,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对李女士受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李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进入狭窄空间游览时,理应负有更谨慎的注意义务。李女士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负相应责任。

案例三:旅游大巴车颠簸,致游客骨折

2018年8月,小王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梦回桃花源”云南之旅。在乘坐旅游巴士的行车途中,因车辆颠簸,小王身体腾空后坠落,造成腰部受伤。昆明就医后第二日小王提前结束旅程返回上海治疗,之后被诊断为胸12压缩性骨折。之后,小王将旅行社告到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7万余元。

旅行社辩称,旅行社作为组团社主要负责招揽游客,后续旅游景点、住宿等则由地接社负责安排,且小王是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受伤,故旅行社并非侵权人,侵权人应当是地接社及旅游汽车公司。

虹口法院审理后,判定旅行社应赔偿小王医疗费等共计1.5万元。关于误工费,小王在云南旅游至诉讼时处于失业状态,并领取失业保险金,鉴于小王不存在误工损失,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在旅游过程中,除旅行社之外还有一些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等旅游服务的人,这类被称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或履行辅助人。本案中,旅游者所乘坐的车辆由地接社提供,该车辆所属的旅游汽车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其驾驶员因操作不当造成小王受伤,作为地接社及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王现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并无不可。组团社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上述两公司追偿。

通讯员 姜叶萌 陈鸣 记者 袁玮

09-04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