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朋友圈里流传着一张拍摄于佛山顺德的照片:一位阿婆坐在超市门口,胸前挂着一块纸牌,上书“小偷,第三次偷”几个大字。对于当街示众有偷拿排骨行为的阿婆,超市负责人说了两个理由:一,民警到场对阿婆进行了口头教育,但她的家属却不肯接受罚款,店家只好出此下策;二,身上挂牌是经过老人及其家人同意的,目的是为了警示其他老人不要再来光顾本店了。
图说:阿婆偷排骨被挂牌示众 视频截图
给小偷小摸者挂牌示众,并非佛山这家店铺的首创,也绝非个别现象,实质就是“以羞辱代处罚”。但问题恰恰就是在“羞辱”和“处罚”这两个关键词上,相关单位的剑走偏锋,其实是在践踏法律的底线。
阿婆小偷小摸真的被抓了现行,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断然没有可以“羞辱”违法当事人这一条。再则,处罚的执行权或叫执法主体,也绝不在店家,而只能是国家法律机关。
而且,即便把阿婆之类的人羞辱得没脸没皮、万人唾骂,就真能起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未必。在封建社会,宗族或地方政权惯用挂牌、游街、示众等方式来维护社会稳定,试图通过让被示众者在熟人面前丢脸来制止社会主流价值观不认可的行为。到了现代法治社会,预防违法犯罪成了一门司法科学,也是一门重要的社会治理学问。示众涉嫌违法犯罪的当事人,除了损毁他们的人格尊严之外,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南辕北辙,不仅达不到普及法律、警示宵小的作用,甚至反而容易造成当事人自暴自弃、滋生反社会心理乃至衍生出蓄意报复社会的行为。
将阿婆挂牌示众,最终羞辱的是国家法律的神圣。屡遭偷窃的店家从有理方、受害方变成了违法方、加害方,以暴制暴的事实被坐实得清清楚楚。其行为与法治社会倡导的尊重人格人权、恪守执法公平、严肃司法正义等基本法理是完全背道而驰的,为社会主义法治所不容,必须被彻底荡涤干净。
王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