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9月10日消息,深更半夜,妻子突然发病晕倒。因住在偏远乡村,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不能开车,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到,醉酒丈夫陈某只得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毫克/100毫升,远超醉驾标准,后被批捕。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据悉,这是江苏第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

这起案件披露之后,引发了舆论的高度关注。相关司法机关的做法也得到了肯定和好评,事实上,这一较为罕见的处理体现了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担当、定力、文明、善意,并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标杆和指引。

所谓紧急避险,主要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实,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见的抢险救灾、救助他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在刑法或民事法律中,将其视为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譬如,为抢救落水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他人船只开走就属于紧急避险。为制止或抓获抢劫者而将犯罪嫌疑人打伤就属于正当防卫。

之所以豁免或者减轻紧急避险者的法律责任,主要在于,其与抓小偷等“坏人”那样,都属于值得褒扬、鼓励、学习的善行义举。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得以良性运转,人们安全感得以提升的重要力量。试想,如果看到他人处于危难之中或者遭遇危险时,人们都只是围观、拍照而不实施抢救、救助,那么整个社会将是多么冷漠可怕,任何人的安全感都将不复存在。

此外,不强人所难作为衡量法律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准,主要指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其另外一种表述为“期待可能性”,指根据当时具体的情况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不能让他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紧急避险行为中,避险人在不得已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护了较大的合法权益。其“不得已的紧急情况”正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难处”。此时,如果依然苛刻地要求避险人不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其就无法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或者说,两害相权取其轻时,不能期待避险人不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否则,其就无法完成避险行为。进而言之,紧急避险的关键就在于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需要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就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也就不需要援引紧急避险来豁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以此事件来说,陈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在所处位置偏僻,医院一时间又不能及时派出救护车,其他人又不会驾车的情况下,不能期待陈某不醉驾而依然等待救护车。加之陈某的醉驾行为并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较小。此时,陈某醉驾送妻就医属于用牺牲较小的公共安全来保护其妻子的身体健康,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

可以说,此案虽非重大案件,但其彰显的意义非同小可。其一,此案向公众普及了紧急避险这一较为陌生的词汇,并有助于激励更多人在他人陷入危难时敢于及时站出来,伸出援手。其二,此案让更多人看到,司法机关不仅肩负打击犯罪的重要职能,而且也肩负着保护合法权益,让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职责。其三,此案也从某种程度凸显了文明、理性、善意、平和的执法理念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让更多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暖意,让更多人切实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

09-10 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