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孙云 通讯员 张呈)继昨天下午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后,“南翔小笼”真假之争今天下午上演第二季:昨天的被告之一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状告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在杨浦法院开庭审理中,记者观察到,十分巧合,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赔偿额与昨天原告提出的赔偿额完全一致,均为300万元。下午的庭审持续了约3.5小时,至傍晚5时40分许方才结束。为了证明自己才是最正宗的,原被告双方都引经据典,从上百年前的《申报》及上海民政志等老档案中寻找证据。与昨天一样,案件均未当庭宣判。
图说:庭审现场 杨浦法院供图
与昨天的庭审相同,被告均为四家,有所区别的是,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的诉状并决定反诉时,将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追加为被告之一,所以,今天庭审的被告方包括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四被告系共同实施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其在1985年即注册持有食品类“南翔”商标,并从1988年起就开始生产“南翔小笼”速冻食品,被告在网络和店堂中多处使用“南翔小笼专门店”“正宗南翔小笼”“小笼鼻祖”等表述,系“搭便车”,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
被告则辩称,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餐馆服务类“南翔”注册商标,且豫园南翔馒头店源于创始于1900年的长兴楼,后更名为南翔馒头店,不间断经营传承至今,因此,门店对于“南翔”“南翔小笼”“南翔小笼馒头”等表述的使用和相关宣传都是对自己服务商标和在先字号的合理使用。据此,四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双方就“南翔小笼”历史传承脉络展开交锋。原告认为,南翔小笼源于南翔镇“日华轩”,后以南翔镇“吴家馆”制作的南翔小笼为最佳,其配方和制作工艺经过不断传承,如今已为原告所有。
被告则认为,南翔小笼包由“日华轩”继承人、南翔人黄明贤发明,其亲戚吴翔升进店学艺后在城隍庙开设长兴楼,即今南翔馒头店,所以,自己与“南翔小笼”有着充分的历史渊源和历史传承。
被告还提出,其在长期经营中尊重双方各自的权利边界,只在餐馆服务范围内从事“南翔小笼”的经营,使用“南翔”“南翔小笼”“南翔小笼馒头”等文字及宣传有合理依据。此次“南翔小笼VS南翔小笼”之争,源于原告跨出商品类商标的使用范围,不断开设餐馆,引发双方的纠纷。也正因此,在原告没有在子公司开设的餐厅中销售南翔小笼之前,双方从未对“南翔”“南翔小笼”等相关权属、使用行为发生过纠纷。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