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被曝光一年多以后,一名参与办理相关公职人员案件的纪监委工作人员因在办案过程中贪污被判刑。

新民快评|“操场埋尸案”出“续集”,办案严防“灯下黑”-LMLPHP

视频截图

当地干部龙某因“操场埋尸案”被处分,其家属告诉媒体,龙某在接受调查期间,负责办理该案的杨某辉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盗用龙某银行卡和支付宝“花呗”内资金,盗刷银行信用卡并冒充她的身份在多个平台贷款,共计34.84万元,用于赌博和还款。

湖南怀化中方县法院今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杨某辉有期徒刑4年。

没想到,人们本以为已经告一段落的“操场埋尸案”,竟然出了“续集”。这样的“续集”,本不该发生。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受到暂扣的个人物品应得到妥善保管,负责保管的办案人员岂可监守自盗?据龙某家属介绍,龙某莫名背上债务,不堪重负,写了一封举报信,“她举报后,杨某辉很快就被抓了”。杨某辉因贪污被判刑,可以说是咎由自取,不过暂扣物品何以被轻易盗用?这是一次值得铭记的教训。

《监察法》明确规定: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违反《监察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障法律精神和条文的实现,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有较完善的制度和执行,严防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灯下黑”,损害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被举报后,监守自盗的杨某辉被依法处理。除了查处个人之外,更要查漏补缺,检视制度机制上是否存在漏洞、是否执行到位,杜绝这样的“续集”再次出现。

纪玉/文

09-16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