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不幸事故的发生,对于公司而言教训是深刻的,对员工触动是很大的。我们将从事故中吸取教训,认真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常态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努力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企业能够长效有序经营。”上海一汽修公司在给宝山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回函中回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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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山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江某是上海某汽修公司员工,案发当日因职务行为,驾驶小客车在路口直行,遇行人王某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停车让行,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王某于当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宝山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须丽红在办理该案时发现,肇事者江某因家庭生活困难,未对遇害行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而江某所在公司也未予先垫付赔偿款。与此同时,江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在未充分承担和履行因职工职务行为造成第三方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同意了其离职申请。
须丽红召集该公司负责人、安全员、交警支队事故科负责人在宝山区检察院召开会议,详细询问该公司在员工安全驾驶教育、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和本起事故善后等工作。经了解认为,该公司在员工安全驾驶、教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为此,决定向该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要求: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员工安全驾驶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切实承担和履行因职务行为造成第三方损害的赔偿责任,并将帮扶困难职工纳入企业的责任担当内容。在侦查人员的见证下,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公开宣告。在公开宣告会上,公司负责人当场表示将会对照检察建议,认真落实内容。
近日,该公司回复:公司安保部门认真对照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检查相关制度的常态化落实情况,稳定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形势。召开各部门全体员工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强化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并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成立事故处理小组,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与事故受害者家属进行沟通并表示深刻道歉。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程序和要求,推进相关处理事项,力争进行民事赔偿。同时,也多渠道争取帮扶,对家庭困难的老员工江某进行困难补助。
宝山区检察院将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社会综合治理职能,常态化运用检察建议,引导督促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