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1日至9月15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开庭审理了刘某某等31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多起犯罪一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2016年被告人刘某某高调出狱,近百辆豪车迎接护送,沿途燃放鞭炮,归来大摆宴席,自此名声大震,先后网罗多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左右,确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地位,以经营公司为名,逐步形成了组织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清晰、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刘某某等人通过强拿硬要、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手段,强揽多个工程项目,大肆攫取经济利益;通过非法拘禁、暴力讨债、强占土地建房、强行勒索财物等手段,非法占有、任意占用公私财物。
该组织将攫取的巨额经济利益用于串通投标、行贿、为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平息事端,以及购买房屋、购置车辆、发放工资福利等。该组织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长期以来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卖淫等60余起违法犯罪,立威造势,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通过非法手段串通投标、强迫交易、暴力讨债等侵占国家、集体及公民个人财产,通过肆意殴打他人,结伙斗殴,欺压、残害百姓,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多名被害人不敢报案,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及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该组织还通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寻求非法保护,牟取经济利益。
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某等3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查封扣押在案的涉黑财产依法处理。
五天庭审中,公诉机关围绕指控的64宗违法犯罪事实对31名被告人逐一讯问,并运用多媒体技术进行举证、质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充分答辩,经过有效指控,20余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