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沈阳一消费者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被电晕。品牌方回应,未发现热水器存在漏电,但其已超过8年的“安全使用年限”,从而引发公众对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的关注。家电安全使用年限如何界定?如何判断家电已超期服役?就此,上海市消保委近期邀请市人大代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公益律师、技术专家、行业代表等召开讨论会。
六成消费者不知有安全使用年限
2007年,国家发布《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首次提出“家用安全使用年限”概念、标准原则和框架,但未明确规定家电产品具体安全使用年限。今年1月,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发布《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系列团体标准,对家用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和干衣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燃气灶、吸油烟机、储水式电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期限给出了具体要求。
但消保委开展的关于家电“安全使用年限”线上消费者调查情况显示,73.5%的消费者家中有使用年限较长的家用电器,60%的消费者不知道家用电器有安全使用年限。对家电行业42家主要品牌售后热线的电话调查显示,42.5%的售后热线表示没有安全年限或说不清安全年限。
“社区独居老人洗澡时有麻电感觉,物业电工上门检查,热水器确有漏电,老人说,这台热水器已经用了十几年。”桃浦镇社区党委副书记梁慧丽阐述了亲身经历。
而市人大代表爱新觉罗•德甄认为,现在的年轻消费群体消费习惯已经有了很大改变,他们可能更加关注家电产品好不好用,不会特别留意使用年限。
安全使用年限仅是消费提醒
“安全使用年限”究竟是什么概念,有什么意义?市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秘书长韩建华表示,目前为止始终没有出台国家的有关家用电器强制性使用年限的标准,8年、10年都仅是市场上、行业里约定俗成的说法。团体标准的“安全使用年限”仅是消费提醒。
复旦大学工程师任超英认为,“安全使用年限”是个相对概念,应综合考虑家用电器使用环境、使用频次、使用方法等,不能一概而论。市质监院高工俞毅敏则表示,企业可以用自我申明的方式明示年限,但不能低于该类产品的整机或者相关零部件的三包期限。
超过“安全使用年限”若发生问题,责任应由谁承担?市高院三级高级法官陈克认为,需厘清生活用语“安全使用期限”和法律概念“质量保证期间”间的关系,超过“安全使用年限”并不当然推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定免责。市司法局三级主任科员王佳瑜表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标注安全使用年限不会给消费者、生产者、销售者等的法律责任带来任何改变。恒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鲍培伦则强调,“安全使用年限”的标识方式、方法要和后果的严重性相对称。
年限标准应由第三方制定
市消保委副主任兼秘书长陶爱莲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提出了四条建议。首先,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关乎消费者的安全权和财产权,对消费者来说年限越长越好,对企业来说短一点反而有利,双方必然存在利益博弈。因此,年限标准应由第三方来制定,邀请各方参与,并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年限应通过合理的方式主动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应在产品和外包装上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年限,还可以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在产品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时向消费者做出相应的安全提示。
此外,陶爱莲还认为年限应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鼓励经营者做出高于国家标准的承诺。经营者对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家电,也应向消费者提供帮助。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家用电器,若消费者觉得产品老旧要更换时,经营者可提供相应的家电补贴和以旧换新服务。若消费者觉得产品没问题选择继续使用,那么对于已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但是仍能正常运行的家用电器,经营者应提供相应的安全协助。经营者可提供上门安全检测维护,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