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首席记者姚丽萍)长三角一体化立法“手拉手”!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就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同步立法”,今天下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图说:新闻发布会现场。任炫 摄
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9月24日、25日,浙江、上海、江苏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重大国家战略实施,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作为、通力密切合作的结果,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深入指导地方人大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功案例。
“决定”共七条,包含了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第一条规定示范区建设要坚持新发展理念,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第二条明确示范区和示范区先行启动区的范围依照《总体方案》确定。
@第二部分由第三条至第五条组成,第三条规定了示范区理事会的相关职责,明确示范区理事会是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第四条规定了示范区执委会的相关职责,明确示范区执委会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第五条是授权条款,也是决定的核心条款,即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第三部分由第六条、第七条组成,一是政府及部门支持,分别规定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支持和推进示范区建设方面的职责;二是法制保障,明确在示范区内,两省一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总体方案》不一致,需要调整实施的,由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依法作出决定;因改革举措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委会可以向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由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
这个“决定”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发挥法治引领和推动改革作用的生动实践。
沪苏浙人大常委会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协作、深化研究、探索创新、积极作为,共同以高质量的协同立法为示范区建设、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