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制度是保障女性权益的重要政策,但临产的范小姐却发现一件尴尬的事,公司在她怀孕期间停缴了她的社保,最终导致她无法领取生育保险。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认定在该公司依法负有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却未缴纳的情况下,范小姐可获得生育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

预产期快到了,公司却停缴了社保!上海一中院审结一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LMLPHP

预产期快到了 社保却停了

2017年8月21日,范小姐确认自己怀孕了。欣喜之余,她却有些隐隐的担忧,她任职的悦与公司从上个月起就经营异常,即将破产,不知道是否会影响生育津贴的领取。但范小姐只是悦与公司的派遣员工,社保一直是由实际与她签署劳动合同的遥靖公司缴纳,想到这里,范小姐心中笃定了一些。

转眼到了9月,范小姐孕期反应严重,便请了长病假在家养胎。

2017年12月15日,悦与公司停工停产,于2018年1月进入破产程序。不久,范小姐便接到遥靖公司电话,通知她遥靖公司与悦与公司合作关系已结束,遥靖公司已为她办理了社保转出手续,不再为她继续缴纳社保。范小姐很着急,这时候停缴社保,即意味着她将无法领取生育津贴。范小姐立即向遥靖公司提出异议,并多次找遥靖公司、悦与公司交涉。

悦与公司最终为范小姐缴纳了1至2月的社保,但从3月起,悦与公司社保账户因破产清算被查封,不再帮范小姐缴纳社保。

2018年4月底,范小姐生下女儿,并向相关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果然,她的申领未通过审核。范小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仅支持了范小姐的部分请求。

范小姐及遥靖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诉至一审法院。范小姐以遥靖公司2017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请求判令遥靖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生育津贴6.1万余元等。

法院判决:公司应对后果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遥靖公司无正当理由停缴范小姐社会保险费用为由,结合范小姐产假时间、遥靖公司2017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判决遥靖公司支付范小姐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元、生育津贴6.1万余元。

遥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其公司与范小姐于2017年12月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一审判决认定的生育津贴计算标准有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公司不予承担一审判决的支付义务。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遥靖公司与范小姐签订有效期至2018年3月的劳动合同,并将范小姐派遣至悦与公司工作,范小姐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怀孕,存在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情形。遥靖公司有关双方在2017年12月之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上海一中院对此不予采纳。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遥靖公司于2018年1月起停缴范小姐社会保险费用,对停缴行为也未举证证明具有正当理由,因此应当对范小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后果承担责任。

范小姐产前工资标准低于遥靖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其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生育津贴应按照遥靖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审法院根据范小姐主张的生育津贴计算基数,判定遥靖公司承担相应支付义务,并无不当。

为此,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孙少君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情况下,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却未缴纳的情况下,女职工可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中择高者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05-12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