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通讯员 胡明冬 记者 郭剑烽)“我看店里的生意不好,好的酒都卖不出去,就动了歪脑筋。”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被告人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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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施某在某连锁酒行超市工作期间,利用其店内营业员的职务便利,采用从网上购买假冒“飞天茅台”酒并多次掉包店内用于销售的不同规格“飞天茅台”酒共40瓶的方式,侵占店内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原来,被告人施某在从事超市营业员期间,发觉店内的高档好酒无人问津,便心生歪念。从2019年9月中旬开始,至2020年5月最后一次止,施某偷偷每次把店内仓库内的两三瓶茅台酒放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并通过二手交易网购买等量的假茅台酒放回仓库用以蒙混。之后施某胆子越来越大,开始搬运店内的整箱茅台酒,并放至其私家车内。
“我是店里的营业员,这些茅台酒就放在店内仓库里,我可以随时拿到。”施某陈述道。
2020年7月,平时没人购买的茅台突然迎来了生意,恰逢施某当时并不在店内,一顾客“正巧”购买了施某放回仓库的一箱假茅台。随后该顾客发现购买的茅台为假酒,便投诉至总店。经倒查,施某作案事情败露。
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庭审中,被告人施某对事实认定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施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