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常见做法。但违约金设置多少,却不能随意而为。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7年,刚刚大学毕业的郑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管理人员签订了《合作协议书》。郑某停止履行合同后,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合同约定的培训费及30万元违约金。法院认为,30万元违约金与郑某所得报酬相比,确属过高,远超其劳动所得的支付能力,判决郑某偿付违约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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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金额不能“野豁豁”。根据《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就意味着,要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适应。上述案件中的郑某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法院认为,所谓《合作协议书》实质是劳务合同。合同的订立要遵守法律的制约,这也能避免其中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另一方。
当下,人才竞争激烈,但企业要留人,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恶意设置不合常理的“天价违约金”,试图让人不敢走、走不了,不是正确的留人办法,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企业确有在人才培养上的付出、人才流失后的损失,可以要求合理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刚刚踏入社会的毕业生往往缺乏经验,一些企业就利用他们的劣势,订立不公平合同。因此,学校需要加强就业指导,让毕业生更清楚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以及就业市场上有哪些“陷阱”。对于一些企业存在的不良行为,劳动监察等部门也要有所关注,及时跟进执法。在当下,对一些紧缺人才,尤其不能用类似手段。人才就是生产力,绝不能容许个别企业以恶意手段,影响紧缺人才的发展机会。
纪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