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离岗期间档案工资正常晋升-LMLPHP

通知提出

经批准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应停发科研人员工资。

离岗创业期间,科研人员人事档案由事业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依法继续由事业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照离岗时的基数确定。

其中,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仍由事业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科研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

创业单位工资高于所在事业单位水平的,可按新的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差额部分由创业单位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

通知原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市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所称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上述人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并享受相应政策。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科研人员申请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审批表》。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应当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审批结果为不同意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理由。事业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本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选派或者科研人员经批准参与“双创”活动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明确参与“双创”活动的期限以及期间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障、成果归属、纪律约束等内容。期满返岗或者科研人员申请提前返岗的,随时变更聘用合同。

三、规范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待遇

经批准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应停发科研人员工资。离岗创业期间,科研人员人事档案由事业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依法继续由事业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照离岗时的基数确定。其中,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仍由事业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科研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创业单位工资高于所在事业单位水平的,可按新的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差额部分由创业单位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大指导推动力度,加强监管,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参加“双创”活动,同时要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关键核心技术、重要信息情报的安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7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同时废止,此前按照该文件批准开展“双创”活动签订的协议、合同继续履行至期满。

政策问答

一、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是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上述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可享受相应政策。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如何申请参与“双创”活动?

答:科研人员申请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审批表》。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应当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审批结果为不同意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有什么待遇?

答:经批准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应停发科研人员工资。离岗创业期间,科研人员人事档案由事业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依法继续由事业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照离岗时的基数确定。其中,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仍由事业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科研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创业单位工资高于所在事业单位水平的,可按新的工资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单位缴纳的差额部分由创业单位按约定时间交给事业单位代缴。

四、本通知施行前批准的“双创”人员如何管理?

答:在本通知实行前,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30号)批准开展“双创”活动签订的协议、合同继续履行至期满。

10-21 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