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被列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和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是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客观需要,也是回应社会各方期待的必要举措。此次修法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放在首位,强化了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安全并重的理念,健全了管理体制,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要求。
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并在基本原则中增加了风险防范原则,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实现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风险防范的原则。
为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修订草案规定,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体或者动物疾病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修订草案还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疫,适用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
修订草案从猎捕、人工繁育、交易、运输等方面,加强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全链条管理。
为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角度强调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科学和社会功能,修订草案规定制定“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适时调整。同时,对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也增加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及职责
在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明确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寄递、携带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增加行刑衔接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由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对野生动物重大违法案件的联合执法力度,建立联合查办督办制度;增加行刑衔接规定。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赋予相关执法部门现场检查、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执法权限。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同时,增加对公民自觉增强保护生态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的要求。
修订草案增加了多处具体规定,如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以及为食用非法购买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对餐饮场所的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非法市场贸易
修订草案明确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并强化对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全链条监督管理。
具体包括:在猎捕环节,规定猎捕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组织,由经专业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在交易环节,出售、利用“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取得专用标识,出售“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在运输环节,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按规定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订草案对违法行为提高处罚额度和扩大处罚种类,同时,增加处罚内容,对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非法捕捉、大规模灭杀、保管、处理、处置野生动物和非法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增加处罚规定。
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修订草案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罚手段方面,除了规定对违法经营场所采取责令停业、关闭等强制措施,修订草案还增加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处罚,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等,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