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5月13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将通过立法解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过程中的问题。
至2019年底,浙江已登记或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有2880万辆,未经登记或备案上路行驶的也不在少数,存在着非标车数量庞大、违章行驶、无序停放、交通事故和火灾多发等突出问题。
据《草案修改稿》,驾驶拆除或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将被处以300~500元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处50~300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改装装置后退还车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此外,《草案修改稿》对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进行了完善,延长一年至2022年12月31日。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满7年的,不得上路行驶;未满7年的,自2023年起不得上路。
原标题:浙江拟立法管理电动自行车:时速超标可罚款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