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通讯员 何忠婷 记者 袁玮)2016年7月老母亲就因病去世,骨灰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仍无法下葬,耄耋老父与独生女儿对簿公堂。徐汇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近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两次判决均支持了老父亲的请求。

老母亲的骨灰盒何处安放?父女双方对簿公堂-LMLPHP

图源网络

生于1922年的陈老先生,1963年和何女士喜结连理。此前,他曾有过一段婚姻和一个女儿。与何女士再婚后,两人育有一女陈若萍。2004年底,因为何女士身体不太好,两人决定一起去买一块墓穴。11月,陈若萍以自己的名义在金山某公墓为父母认购了一块墓穴,《认购凭证》上载明落葬寿穴人是陈老先生和何女士。

2005年初,何女士中风,并于2016年7月因病去世。追悼会后,陈若萍将母亲的骨灰寄放在青浦某墓园,并和父亲约定在当年冬至将骨灰下葬。谁知,双方因家庭纠纷无法和解,迟迟没能将何女士的骨灰下葬,这一拖就是两年多。2018年11月,陈老先生将女儿陈若萍告上法庭,要求她立即将何女士的骨灰从第三人青浦某墓园处取出后交给自己进行入葬,并要求该墓园方协助。

徐汇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陈老先生和第三人青浦某墓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出庭应诉,被告陈若萍在经法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庭上,原告代理人称,陈若萍长期居住在澳大利亚,何女士去世后她便将骨灰寄放证带回澳大利亚。因为她没有按照与陈老先生的约定及时回国,导致何女士没能在去世当年的冬至下葬。后来,双方因为遗产分割等问题产生矛盾,陈若萍要求分割母亲的遗产后再将母亲下葬。但两人在支付方式和时间上没有达成一致,此后陈若萍便返回澳大利亚,一直没回上海。

陈老先生认为由于女儿的无理阻挠,致使妻子的骨灰迟迟未能下葬,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青浦某墓园则表示,根据规定骨灰需要有寄存证才能取出,因此不能将骨灰盒交给原告陈老先生,希望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在公民对其死亡后遗体的处置等无特殊遗嘱的情况下,将其遗体或骨灰入土为安,从而确保死者近亲属等能够在特定时间、固定地点借以追思、悼念、祭奠等。本案中,陈若萍将母亲的骨灰寄放于第三人处不予落葬,这种做法违背公序良俗,也侵犯了陈老先生作为何女士的配偶对其所享有的追思、悼念、祭奠的权利。陈老先生的要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陈若萍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何女士的骨灰交给陈老先生进行入葬,第三人青浦某墓园应予以协助。

一审判决后,陈若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一审判决,同时法院将骨灰落葬地点明确为2004年陈若萍所认购的金山某公墓的对应墓穴。至此,这桩因父女矛盾导致老母亲难以入土为安的案子终于落下帷幕。

10-23 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