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经历第三次修订,《条例》吸纳了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有关举措以及科技奖励实践中的做法和经验,旨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科技奖励工作是科技发展的一面镜子,是对科技水平、科技方针和政策导向的集中反映,更是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努力奋斗的加油站和指路明灯。40多年来,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在改革中引领创新,在创新中推动发展,在发展中造就人才。自《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出台以来,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以“提高质量、减少数量、优化结构、规范程序”为关键词,与时代同行,向纵深推进。

我国拥有数量众多的科技工作者、规模庞大的研发投入,关键是要改善科技创新生态,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给广大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搭建施展才华的舞台,让科技创新成果源源不断涌现出来。深化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为改善科技创新生态夯实了制度基础,必将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出科技人才的巨大潜能。

解放思想的力度,决定了科技创新的速度。国家科技奖励更关注前瞻性创新性研究,更强调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相结合。《条例》明确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国家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这些价值导向将促使全社会更加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为科研人员赋予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和更大的资源调动权。

国家科技奖励更突出学术性科学性评价。《条例》参照国际惯例,把推荐制改为提名制,意味着申报渠道会更加通畅,专家学者与学术共同体的作用会得到更好发挥。这对遏制学术不端、倡导潜心研究,把杰出人才从繁琐的评比中解放出来,都大有裨益。

国家科技奖励更关注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条例》一方面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旨在弘扬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对学术不端“零容忍”。通过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强化国家科技奖励的全过程监督机制,科研诚信建设将更加有的放矢。此外,《条例》强调了精简各类科技评奖,规范社会科技奖,目的在于为科研人员“减负”,减少过程性奖励,聚焦于奖励重大原创性成果。当科研人员从“填表格、拨算盘”中解放出来,就会有更多精力投入到科技创新中。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十四五”时期以及更长时期的发展对加快科技创新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广大科技工作者当以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为契机,敢于树立雄心壮志,勇于挑起历史重任,争当新时代科技创新排头兵,掀起大国创新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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