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黄诗原  陶韬)“原告大多具有涉食品安全诉讼的经验; 被告以外省市经营者为主,网店涉诉占比较大;诉讼标的额相对较小, 5万元以下居多……”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前天发布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显示,该院受理的1409件案件的原告集中于100余名自然人,约四分之一原告在该法院有10件以上案件,带有职业索赔的特征。上铁法院副院长俞巍在通报情况时表示,民生无小事,上铁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依法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合法权益。

上铁法院发布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LMLPHP

图说: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供图

带有职业索赔的特征

上铁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原由闵行、徐汇、黄浦、杨浦等4区法院审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民事案件,2018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本市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

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上铁法院共受理徐汇、黄浦、杨浦、闵行4区的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409件。从收案态势上看,2017年至2018年增幅明显,2019年至今收案呈下降趋势。

据白皮书介绍,这些案件主要有几个特点:

原告大多具有涉食品安全诉讼的经验。上铁法院受理的1409件案件的原告集中于100余名自然人,约四分之一原告在该院有10件以上案件,带有职业索赔的特征;

被告以外省市经营者为主,网店涉诉占比较大。被告一方当事人除了少数为本市实体超市外,大多系经营网店的外省市个体工商户;

诉讼标的额相对较小, 5万元以下居多;

涉诉食品安全问题以标签瑕疵居多;

部分索赔者非常规选择收货地、拟制不真实管辖连接点现象突出,以此作为选择法院管辖的连接点。

诉讼对抗较强,判决案件上诉率高。

法院的通报还分析了涉食品药品安全民事案件中存在的索赔者的“消费者”身份、涉案食品药品的专业认定和安全审查标准、涉案食品的处置、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被告送达难等问题。

减肥胶囊含有毒成分

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上铁法院受理涉食品药品类刑事案件共276件, 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共计收案252件,占食药品总收案数90%以上。

涉食药品案件表现形式多样。涉药品类案件行为人的作案模式主要表现为通过保健品店、杂货店、美容中心或通过网店销售性药、中药饮片等。涉食品类案件行为人的作案模式主要表现为个体餐饮在汤料中掺入罂粟壳、农贸市场摊位在肉类中添加莱克多巴胺、销售减肥胶囊中添加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将过期食品重新包装并更改保质期后进行销售等。此外,还有在牲畜宰杀过程中注水等掺杂掺假等。

从2016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夫妻二人,从非法渠道购入减肥胶囊并重新分装后,打着健康美体瘦身的旗号,在其经营管理的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减肥胶囊,订单不断。直到2018年6月,接投诉、举报后,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在两被告人的居住地当场查获大量减肥胶囊并抓获夫妻二人。经检测,查获的减肥胶囊5万余粒中均含有西布曲明、酚酞(二甲双胍)(荷叶粉)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并处罚金;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保持从严惩处的态势

集中管辖本市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以来,上铁法院始终保持依法从严打击涉食品药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并在追究食药品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犯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一并追究其民事责任。

该院积极探索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充分运用调判结合手段,该调则调、当判则判,注重根据具体案情做好释明工作,遵循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

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多在外地,该院探索互联网庭审模式,解决异地开庭难问题;危害食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开展“法院-检察院-看守所”三地远程视频审判。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进线上办案,进一步实现“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律师”四方远程连线开庭,实现了多区互联,覆盖了大部分受案范围,有效提升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李某作为某药房公司药品采购负责人,为降低成本,私自低价购入大量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由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某负责管理、收发,并安排他人将上述中药饮片配送至公司下属门店进行销售。期间,被告人李某、齐某某还在仓库内对部分中药饮片进行重新包装及贴标。

上铁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齐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且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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