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连建明)2020年11月6日,中国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二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既能够以案说法,向市场传递“零容忍”的信号,提升执法威慑,净化市场生态。同时,又能够进一步强化行政刑事执法协作,保障证券行政执法一致性,有效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对于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发布的十二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六宗证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和六宗证券行政违法典型案例,其中六宗证券行政违法典型案例包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案件类型,主要针对危害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三大“顽疾”,均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例如“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等。另外六宗证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涵盖了当前证券犯罪的主要类型,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证券犯罪的司法态度。典型案例直观展现了执法司法部门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的总体要求,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成效。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表示,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类型来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交易环节的犯罪相对较多,占65.7%。但今年以来,受理的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等涉上市公司犯罪案件明显增多。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当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新”,证券期货犯罪涉及产品从股票、期货发展到私募债券、期权,作案领域由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向新三板市场蔓延,还出现了跨境、跨市场犯罪案件,利用新概念、新技术实施犯罪案件也在持续增多,无论是犯罪类型、涉及领域还是犯罪方法手段都呈现出新的态势。
二是“专业”,从事证券期货犯罪的大部分人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或者这方面的“行家里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专门中介机构,这些人员都掌握专业知识,相互之间分工精细,且作案设备精良,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三是“隐蔽”,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案件中信息传递方、接收方通常会形成攻守同盟,常常出现“零口供”,这次发布的王某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就是此例。
四是“逐利”,无论是上市公司法人、高管、股东还是证券期货从业人员,都为了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毫无底线,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滕必焱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合作,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专业化水平,提高行政执法一致性,依法打击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为增强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供执法保障,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