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通讯员 张硕洋 记者 袁玮)在超市买菜时为了验看蔬菜是否新鲜或尽量保留精华,个别市民有给蔬菜“扒皮”“掐头去尾”的习惯。男子阿彪(化名)因为在超市购买一根胡萝卜时对其掐头去尾与店员发生争执导致摔倒,起诉到法院要求店员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超市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徐汇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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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5日晚,阿彪在徐汇区某超市选购蔬菜后到蔬果秤台区称重,负责称重的店员王某对阿彪将胡萝卜掐头去尾的行为表示不满,两人你一言我一语起了争执。在此过程中,阿彪拿出手机对王某拍摄,并且要求王某把店里负责人叫至现场处理。王某坚持表示不能这样选购胡萝卜,并且骂阿彪“戆大”,阿彪遂伸手去拿王某胸前的工作牌,王某用手将其隔开,争吵中二人多次用手指向对方。此后阿彪又从蔬果称台区外侧绕到内侧再次用手去拿王某胸前的工作牌,王某用手阻挡并拉扯阿彪左手,在此过程中阿彪左侧身体碰到秤台,一个转身,屁股着地摔倒。阿彪起身后报了警,表示自己受到超市员工无故殴打。另查,阿彪曾因伤在2015年1月对左部髋臼部行内固定手术,持有四级残疾证。后经司法鉴定,认定阿彪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受伤,其左髋关部软组织损伤尚未达到轻微伤程度,附件记载阿彪左侧髋臼陈旧性骨折且内固定中,未见确切新鲜骨折和关节脱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彪与王某因选购胡萝卜是否可以掐头去尾产生争议,王某对他的行为提出异议,具有合理性。若原告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投诉,可呼叫现场负责人,而不应直接用手去拿挂在王某胸前的工作牌。后原告进入员工区域试图再次用手拿王某胸前的工作牌,其行为具有攻击性,王某在此情形下用手阻挡制止原告,虽存在拉扯动作,但属于其在当时情景下的正常反应。原告因王某的拉扯,碰撞到设施后倒地,对此原告存在明显过错。此外,原告验伤后认定为双髋软组织损伤,并未存在其他伤害,此系原告碰撞倒地所致,也印证了王某未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王某行为与原告的身体伤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