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 (记者 李一能)今天,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涉交通类刑事案件办理及典型案例网上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崇明检察院通报了2020年以来涉交通类刑事案件办理相关工作情况。检察官表示,在涉交通类刑事案件中,酒后驾车引发的危险驾驶案比例较高,其中有不少人是经不住亲友劝酒发生酒驾,而在这些案件中除了醉驾者之外,教唆者也被判刑,如有驾照将被吊销,5年内不得重考。

图说: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涉交通类刑事案件办理及典型案例网上新闻发布会 崇明区检察院供图

2019年9月13日20时许,恰逢中秋节,花某某的表弟从上海市区回来,于是花某某便想邀请表弟去城区足浴店洗脚放松。无奈两人都没有车子,也没有驾照,再加上地处偏远,最晚的公交车也搭乘不到了。于是花某某想到了有车的老乡徐某某,便拨打了电话。

这时的徐某某已经和家人过完中秋佳节,正躺在床上睡觉,因为之前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头脑昏沉。听说其要请自己去城区足浴,并让自己开车。徐某某一番推辞,说明自己已经喝酒了,不能开车。花某某则劝说“不要紧的,路上小心点就行”。于是徐某某下楼发动了自己的轿车,中途接上花某某及表弟。三人来到城区足浴店附近,发现没有停车位,于是又在附近转了转,恰遇执勤民警在设卡检查,被逮个正着。徐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51毫克/100毫升,经抽取血样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mg/ml。

崇明区检察院在办理徐某某危险驾驶案过程中,发现花某某明知他人喝酒仍唆使他人开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对花某某追加起诉。花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按照分工不同,刑法将嫌疑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等。《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本案中徐某某在受到开车邀请时,首先是拒绝的态度,表示自己已经喝酒睡下了。花某某明知徐某某已经饮酒、酒后开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要徐某某开车送自己和表弟去城区消费,其教唆他人醉酒驾驶的意图明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  

教唆酒驾者该如何处罚?崇明区检察院:与醉驾者同罪-LMLPHP

图说:网上新闻发布会现场

至于有律师提出的“徐某某已经是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法律意见。检察官的意见是:一方面,徐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责任自负,应当对自己的醉酒驾驶犯罪行为负责;另一方面,花某某对自己的教唆行为也不能免责。花某某是醉酒驾驶行为的提议者,并在徐某某并不情愿开车的情况下,一再坚持,可谓教唆的故意和行为明显;如果花某某教唆的是未成年人,则按照《刑法》第29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检察官表示,教唆酒驾者除了背负上刑事案件污点外,也会对生活造成许多影响,不管有无驾照,5年内不得碰车。

据了解,崇明检察院在办理涉交通类刑事案件中始终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严重危害道路安全的恶性犯罪,始终保持从重从严打击不放松,如醉酒驾驶造成事故后逃逸、曾因酒驾被处罚后再次酒驾、交通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严格把握适用缓刑的尺度。该院还制定了《“醉驾”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若干规定》,明确适用标准,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所有相对不起诉案件决定作出前,均需开展公开审查,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取多方意见,主动接受监督,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另外,在办理涉交通类刑事案件中积极落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以来,该院办理的涉交通类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100%,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为100%,法院采纳率为99.3%。

11-25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