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网络虚假信息治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当日开始施行。《规定》明确了信息发布传输的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责任义务和健康文明用网要求等。
网络信息发布也要依法依规
《规定》要求,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等活动,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等内容的违法信息,以及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
同时,个人和组织应当防范和抵制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或者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和不安全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内容的不良信息。
政府、平台、用户的共治
《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重大政策、突发事件等主动进行具有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的解读和宣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而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也进行了重点规范。要求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虚假信息投诉举报制度,一旦平台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
同时鼓励网络用户参与网络治理,用户应自觉防范和抵制网络虚假信息,并有权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违法和不良的网络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对违法行为严厉处罚
《规定》中明确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或者传输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电信管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将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信息还将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