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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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于因动物侵权致损的:1、若对于饲养动物符合管理规定且采取安全措施的,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其自身损失的,动物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2、若饲养动物违反管理规定且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仅在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不能全部免责。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流浪动物只喂不养的行为也可认定为饲养动物,造成上述损害的,喂养人及管理人都须要承担责任。
殷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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