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9岁孤女发“限高令”,河南一法院解除限制并致歉-LMLPHP

金水法院微博截图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一名9岁孤女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金水法院官方微博16日凌晨发布致歉声明表示,“我们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我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我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2年,陈蔓的父亲陈东赌博欠下高利贷,想卖房还债,但被陈蔓母亲、外婆拒绝。陈东将二人杀害,把房以69万余元卖给王某。王某支付55万元后拿到钥匙并出租,尚未办理过户。此时陈东归案被判处死刑,死前身无分文,所得20万元给了哥哥陈前,35万元不知去向。2015年,郑州市中院开始执行民事赔偿判决,对“凶宅”预查封。2018年,王某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归还购房款,得到法院支持。2020年10月,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由于无力偿还,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此,“9岁女孩成老赖”引发热议。

有观点认为,一个八九岁的孩子本身就是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本就没有能力去控制如何履行,财产也不在她手上,在这种情况下对她限制高消费,意义不大。即无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还是从实际偿还能力看,对9岁孩子限制高消费,都不合乎情理,也谈不上推动问题解决。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有观点指出,本案中的55万元系陈蔓父亲生前取得而非遗产。其父所留下的财产到底有多少,以及他留下的债务有多少,应在其父死亡后进行计算。

15日,在被限制消费20天后,陈蔓收到了解除限制的执行决定书。

金水区法院在解除限制消费的执行决定书中表示,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蔓(化名)系未成年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决定解除限制消费令。第二条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据《南方周末》报道,陈蔓的外公王维治说,12月15日下午,金水区法院审管办相关负责人专程把他叫到法院,听取他的看法,就案情进行了沟通。

金水法院在16日的声明中表示,“儿童健康成长高于一切!我们个别执行人员机械司法,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汲取教训,正确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牢固树立审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放在最优先的位置,追求情、理、法相统一的司法目标,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来源:金水法院微博、央广网、南方日报、南方周末

12-16 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