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强调反垄断、狠抓不正当竞争的当下,有人“顶风作案”?

近日,有中小商家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反映,遭遇了唯品会要求与爱库存“二选一”的困境。与人们以往关注的互联网巨头“二选一”现象不同,这一次,“战火”烧到了垂直电商领域的中小平台。

“四五千万的货砸在手里了”

创业十几年来,做服装生意的顾强今年第一次赔钱了。他告诉记者,受疫情影响,今年生意本来就难做,8月份的时候,工厂加足马力生产想把疫情期间的损失补回来时,却“因为唯品会的强制下架,四五千万元的货品一下子全砸在了手里”。

顾强的公司主打冬季服装,每年有近3个亿的销售额,其中唯品会出货占到一半以上,他和唯品会也一直有着良好合作。爱库存是他用来辅助销售和消化库存的另一个渠道。

“当时,唯品会让我们把货品从爱库存上撤下来,停止在爱库存上的所有销售。”顾强对记者说,一开始他并没有当回事,没想到,两三天之后,他的货品在唯品会平台上被全部下架了。

“他们还让我在一个商家群里发一句话,就说我是自愿退出唯品会,我一直没发,他们也就没再联系我。”顾强认为,唯品会和爱库存是两个定位不一样的平台,属性和客群有很大差别,直接“被下架”让他非常被动。

从8月份至今,顾强与唯品会的沟通几乎没有进展,他只好想办法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库存,但库存的消化进展缓慢,现金流跟不上,工厂的正常运转也已经受到严重影响。

同做服装生意的张华,也自述有相似遭遇。

据他叙述,接到唯品会下架通知后,本抱有侥幸心理,因为他在两个平台上布局的产品种类并不相同,他下架了部分爱库存上与唯品会有重叠的同类产品,但唯品会仍然圈定范围为“所有在售货品”,张华只能将产品全部下架。

“今年因为疫情,本来生意就很难做,我们今年的买卖算是彻底‘凉’了。”张华说。

顾强的公司里,原先负责唯品会渠道的十几个人的团队,如今已经离职或转岗,据他所说,“虽然还能吃一阵老本,但也不知道还能撑多久。”

9月3日,爱库存发出了《关于抵制唯品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声明》,称近期不断有商家向爱库存反馈:唯品会明令要求商家不得与爱库存继续合作,强令商家下架在爱库存上的所有商品与活动,并对商家商品进行日常巡检,一经发现在爱库存上继续有售,唯品会即对商家进行通告惩戒,甚至直接下线商家在唯品会上的所有在售商品,该行为让广大商家蒙受了严重损失。

9月14日,爱库存方面表示,受影响的商家仍在不断增多,针对唯品会强迫商家“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在9月11日通过邮递的形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提交实名举报。

核心是流量竞争

公开资料显示,爱库存为上海众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产品,上线于2017年,是一款为代购提供SaaS店铺软件工具、私域流量经营管理工具以及商品与服务的App,以销售品牌库存为主;唯品会2008年成立,2012年在美上市,主营业务为互联网在线销售品牌折扣商品,涵盖服饰鞋包、美妆、母婴、居家等各大品类。

据唯品会今年的第三季度财报,其净营收达232亿元,同比增长18.2%;在非通用会计准则下,实现归属股东净利润14亿元,同比增长15.2%。至此,唯品会已保持32个季度连续盈利。

爱库存成立更晚,规模更小,但去年9月平台也已突破月销售额10亿元。目前,平台已覆盖全品类商品,累计帮助品牌商家销售商品超过2.5亿件,为超200万店主提供创业创收机会并吸引上万商家入驻。11月18日,爱库存(梦饷集团)宣布获得C轮融资。

两个平台皆在快速发展扩张过程中,但模式体量毕竟有一定差异,为何会发生“二选一”争执?

一位不愿具名的电商行业分析师认为,两个平台尽管模式不同,但品类有较大重叠,在服饰等货源上的抢夺是关键原因。“唯品会的佣金较高,同一品牌品类,在不同平台上价格差得大,自然引起竞争。”

她进一步分析,爱库存的店主模式,决定其新获客成本较唯品会低。“客”即流量,是平台竞争的核心所在。

但顾强等多位商家表示,“站在商家角度上,每个渠道有不同的互补性,商家不可能完全依赖某一方,而且两个平台的模式差别很大,任何一个理性的商家都不会选择去站队。”

监管明令禁止“二选一”

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这是官方文件中,首次明确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将“大数据杀熟”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

“反垄断”的节骨眼,还有人敢搞“二选一”?-LMLPHP

征求意见稿引发了强烈反响,有舆论认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治理即将迎来“强监管”时代。

爱库存方面有关负责人在回应记者采访时表示,期待即将出台的监管政策,希望看到互联网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中小平台受到保护,商家不再被迫“二选一”。

不过,在实际操作层面,征求意见稿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唯品会和爱库存这样的中型或小型平台是否适用?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作进一步细化,也是对我国行业竞争下层出不穷的垄断行为的具体化规定。

此外,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如2019年1月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表示,该条款的规定使之成为遏制电商平台“二选一”措施的法律利器,只要电商平台有强令商家“二选一”等相关行为,就构成违法。

另外,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央的定调和部署,释放出更加清晰的监管信号:互联网平台企业野蛮生长的阶段正在过去,新的阶段正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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