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首次明确“教育惩戒”的概念,划分三类惩戒等级,规定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严格区分“教育惩戒”与“惩罚”。
近年来,因惩戒或惩罚而产生的校园悲剧频频成为热门话题。一方面,有些教师在课堂内外“频出重手”,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极端个案让许多教师不敢采取惩戒,以避免事后追责与舆论压力。这两种截然对立的心理让奖惩结合的良性教学互动陷入僵局,更让师生关系变得紧张微妙。因此,《规则》为双方的行为划定界限,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师生间的尴尬留白。
“教育惩戒规则”,顾名思义是针对违纪违规学生所设立的惩戒机制。《规则》将惩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级别的违纪违规行为,同时允许学校根据规定的程序制定其他适当的措施。如此细分意在公开透明,让学生清楚知悉各级惩戒标准,并形成针对性的行为和心理约束。学校是传道受业解惑的场所,青春期的叛逆和躁动必须有所节制。
但从现实的迫切性考虑,《规则》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规范教师行为。对于惯用惩戒手段的教师,《规则》是确权,更是限权。三级惩戒机制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则说明了不应该做什么。击打、刺扎等人身伤害,侮辱、贬损等言语攻击,长时间罚站、百余遍罚抄等体罚......这些惩罚方式被一一点名,将成为重点整治的对象;学生成绩不好,老师心情不好......这些理由也将不再成为滥施惩罚的借口。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否惩戒、如何惩戒,教师必须依规处置,不能由着性子来,更不能由着性子胡来。
当然,规范不等同于约束。学生需要保护,教师同样需要。《规则》把条款列清,把话说开,其实也是为了消除不必要的顾虑,让教师有据可循,有规可依,在允许的范围内施以合理的惩戒,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教育的总目标。
“教育惩戒”重在教育,而非惩戒。出台《规则》,就是要约束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教师的私自惩罚行径,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教师的基本权益。而这一切的出发点,都是为学生营造健康的学习和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