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以治病救人为天职、为使命,理应受到保护爱护、尊重尊敬。对于这些在一线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人,我们如何温柔以待,这考验着城市文明的成色。
依照立法程序,《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护办法(草案)》于11月3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今天,《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成为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政府规章。
突发事件派遣人员,要体现人性关怀
医护人员也是肉体凡身,不是生来不食人间烟火的英雄。针对医护人员的授益性规范,务必写实写细。
据介绍,《办法》根据医疗卫生人员普遍集中的诉求,在劳动安全防护、报告责任免除、突发事件人员派遣、休息休假、特殊医疗卫生人员的政策鼓励、抚恤优待、关爱服务等方面,都设定了“接地气”、可操作的举措。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护医疗卫生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为医疗卫生人员提供与预防职业暴露相适应的工作环境、设备、卫生防护用品,做好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理。
发生突发事件时进行人员派遣,也要体现人性关怀。
市和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调遣医疗卫生人员应对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卫生人员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对于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或者执行紧急任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轮休、调休、补休,对长时间超负荷工作的人员安排强制休息。
医院可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实施安检
医护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面向一线,对一线情况变化能够及时感知。因此,应当明确或者赋予其相关权利,以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动性,从而有效预防和应对不法事件。
《办法》明确医院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安全检查。考虑到本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部分三甲医院人流量巨大、出入口众多,不宜统一规定实施安全检查制度。因此,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实施安检,实施安检的,规定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应当配合安检。
《办法》也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回避诊疗的权利。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例如离开工作岗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此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区域诊疗活动的,安全威胁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活动。
此外,规定医疗卫生人员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相关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医疗卫生人员的禁令,应当协助执行。
恐吓等都将被处罚,加大违法成本
此次行政立法的一大亮点是,确立分类分级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联动惩戒规则,加大违法成本,切实保障医护人员人身安全。
具体说来,立法者必须根据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严重程度,将根据行为和相应处罚轻重程度,设定一般、严重两个个失信惩戒档次,由相应部门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医疗卫生机构,提醒医疗卫生机构提前预防。
或者故意伤害医疗卫生人员;侮辱、威胁、恐吓、恶意拦截或尾随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等等。
“当然,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严格遵守了三个原则,”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三个原则是,其一,恪守职业伦理。接受医疗,是病患的基本权利,甚至是人权的一部分,而救死扶伤,则是医疗卫生人员的天职。其二,比例原则。过罚相当,不触碰病患接受医疗的基本权利,避免病患投医无门。其三,关联原则。信用惩戒措施必须与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有密切关联,不能随意扩大信用惩戒应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