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在田野调研过程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潘鲁生深刻感受到,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乡村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要进一步培根铸魂,切实发挥文化的影响力、带动力和生长力,为乡村振兴创造主体条件,服务促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等全面振兴。
他认为,乡村文化建设并非将城市文化移植到乡村,以新代旧、同质化发展。而是在文化转型变迁过程中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自信守护优秀的乡土文化之根,持续发挥其文化的凝聚力、发掘其文化的创造力,从而实现文明的振兴与复兴。因此,要进一步从乡村文化的基础和特色出发,适应乡村人口对美好文化生活的需求,建设乡村文化“自我供给”系统,提高文化建设与服务的适应性,传承和发展乡村文化。
比如,培养发展乡土文化骨干,重视发挥乡土文化骨干的领头作用,给予相应的激励。在乡村传统的基础上发展乡村集体文化活动,如传统节日、庙会、秧歌等有历史基础的文化活动,通过公共文化活动增强凝聚力和认同感。加强村史村志编写与修订,追本溯源并关注变迁,在书写过程中加强意识形态建设和乡村凝聚力。
乡村文化建设不是一个割裂的版块,要发挥资源整合、潜力提升的综合作用。针对目前乡村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创新能力不强、难以形成集群、与农业产业链关联性弱等问题,亟待从源头上加强文化赋能。
此外,乡村振兴是一个系统工程,避免富了口袋穷了脑袋,改善物质获得感与文化获得感的不均衡的现象,加强文化建设是关键。他建议,建立乡村幸福指数评价体系。文化建设的效果如何评价,乡村百姓是主体,要综合考评乡村群众的幸福指数,包括教育投入、文化消费、人际关系和谐以及就业、收入、保障、居住、安全、医疗等方面的心态状况等,制定科学、合理、可评价、可操作的标准,分析把握成为决策的有效参考。
与此同时,完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评价体系。建议将分析把握乡村传统文化资源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对接情况、有关乡村治理的规定和办法与乡村文化传统的适配度等纳入评价系统。比如乡村传统工艺等一方面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另一方面有可能因为风俗习惯的有关规定而进一步丧失发展的空间和载体,完善有关评价机制和内容有助于避免可能存在的不一致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