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订学位授权点评估办法,评估结果“不合格”或撤销学位授权-LMLPHP

打破学位授权点终身制,让合格评估成为“长牙齿”的一项制度。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其中明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均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评估结果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双一流”建设和地方高水平大学及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

《办法》指出,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每轮次评估第1年底前确认参评学位授权点,确认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于第5年底前完成自我评估;学位授权点未确认参评或未开展自我评估的情形将作为确定周期性合格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在每轮次评估第6年开展抽评。

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范围内,按以下要求确定抽评学位授权点:

1. 抽评学位授权点应当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2. 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被抽评比例不低于被抽评范围的30%,现有学位授权点数量较少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视具体情况确定抽评比例;

3. 评估周期内有以下情形的,应加大抽评比例:

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

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方面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

4. 评估周期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作出自我评估结果所依据的标准和要求不得低于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对自我评估“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一般应在自评阶段结束前完成自主整改,整改后达到合格的按“合格”上报自我评估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按“不合格”上报自我评估结果。

对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以及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1/3(含1/3)至1/2(含1/2)之间的学位授权点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对抽评专家表决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在1/2(不含1/2)以上的学位授权点,提出撤销学位授权建议。

《办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将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双一流”建设和地方高水平大学及学科建设项目的重要内容,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的重要依据。

对于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在规定时间内暂停招生,进行整改。复评合格的,恢复招生;达不到合格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学位授权。根据抽评结果作限期整改处理的学位授权点,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撤销学位授权。

图片:教育部官网截图

01-15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