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房地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如何认定?沪房管局最新发文,3月起施行-LMLPHP

近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本市业主共有房地产及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业主共有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等内涵予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新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新建征收安置住房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列明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业主共有房地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如何认定?沪房管局最新发文,3月起施行-LMLPHP

根据通知,“业主共有房地产”包括:物业管理用房;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垃圾箱房、共用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小区的车位;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房地产。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是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中,除业主共有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以外的,用作行政管理、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室内菜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

本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本市业主共有房地产及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21号)同时废止。

与沪房规范﹝2019﹞21号文件相比,该通知主要体现了两大亮点——

其一,根据配套费投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室内菜市场”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的情形。

其二,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本市建设项目审批材料有所变化,对此也相应作了修改。即“属政府投资项目的,还需要提交初步设计批复或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初步设计)批复。属企业投资项目的,还需要提交核准批复或备案证明。”

来源: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02-25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