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著作权法》颁布30周年。4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并于4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进入“倒计时”。今年两会期间,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又有哪些新的提案或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关于 “权利的限制”的相关内容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教科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该制度允许他人使用作品不经权利人的许可,先使用后付酬。这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而对权利人进行的限制。但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二十年的实践来看,这一制度也暴露出一定的不足。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提出建立著作权“法定许可”获酬保障机制。他认为,“法定许可”制度一方面推动了报刊业、教材出版事业和广电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另一方面基本没有使用者履行付酬义务,也很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导致了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
《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虽经两次修改,但均未规定“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者拒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1999-2014年间,国家制定或修改出台了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从2001年著作权法规定了广电组织“法定许可”,但并未规定付酬标准的制定机关。
魏玉山谈到,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仍未规定“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者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权利人的“法定许可”获酬权依然没有制度保障。
他表示,经过调研和论战,希望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能够明确“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即使用者应当向集体管理组织备案使用者信息和作品使用情况,使用作品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并向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付酬,同时也要明确使用者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多年来,网络转载的现实暴露出现行著作权法的不足。魏玉山还建议在草案中单列一条,将网络之间、网络与传播媒体之间文章、图书片段的转载纳入“法定许可”范畴,以解决目前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普遍违法转载的困境,让网络转载规范发展,保障广大作者的获酬权。
“与前两次不同的是,前两次是被动修订,这一次是主动修订,修订稿回应了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努力适应时代和技术进步,平衡权利与权力的使用,修订幅度和力度均较大,应当给予积极的评价。”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认为,此次《著作权法》修订的亮点很多,比如对“作品”的界定,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更改为“视听作品”;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了科学、明确的界定,澄清了以往的一些误解,明确了其职能,以及著作权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阎晓宏说,新闻出版行业关注的两个问题得到了积极回应:一是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有利于加强新闻作品的保护;对出版单位享有的邻接权予以关注和明确,增加了“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于殿利表示,此次修正案草案很好地回应了时代诉求和社会公众关切,尤其是作品类型的变化及法定赔偿标准的提高这两方面内容的修订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于殿利说:“对于出版企业来说,‘视听作品’的新规定,有利于出版企业目前正在经历的媒体融合和业务转型;著作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必将有利于守法出版企业的业务发展,促进行业的良性循环。”
于殿利说:“《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是寻求在保护著作权与作品流通传播之间的平衡。在整个《著作权法》大框架下的出版业同样如此,作译者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守法、优秀的出版企业必须得到保护,只有这样,优秀智力成果才能被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来,文化产业才能得到更大发展,社会文化才会更加繁荣。出版企业必须严格依照《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保护著作权、促进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