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在上海,随意高空抛物不仅会被处罚款,更可能入实刑。
昨天(9日)上午,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於某高空抛物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於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该案作为上海首例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本案如何定罪量刑,有何法律依据,未来如何治好高空抛物……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承办民警、检察官等法律界人士。
划伤蒋阿姨的陶瓷碎片
定罪:单列“高空抛物罪”避免“不能处罚或处罚太重”
今年2月10日上午,蒋阿姨从沈阳路某居民楼下经过,未料一白色塑料袋从天而降,砸中她头部,右侧眼角顿时鲜血直流。地面上散落着陶瓷碎片正是“凶器”。人群围观之际,一男子推着电瓶车趁乱经过。经过侦查,3月2日晚,该青年於某被警方抓获。
从事发到被逮捕,於某煎熬了20天,却始终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警方则通过公共视频、走访排摸等方式,逐渐还原出事件真相。
警方于3月2日上午收到了被害人蒋阿姨的伤情鉴定书。当日傍晚即以涉嫌高空抛物罪依法传唤了於某。而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综合考量了抛物的时间楼层轨迹和后果等因素,认为於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高空抛物罪第一款中所列“情节严重”的情况。因此,本案从立案侦查到法院审理,始终以“高空抛物罪”来定罪量刑。
负责承办此案的杨浦区检察院检察官汤旻表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前,司法实务中对于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最少要判刑三年。同时在以往的案件审理中,若实际危害达不到该标准,从法理角度看即有可能构不成犯罪。
而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对高空抛物行为作了更加严谨的区分界定,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法条的制定和适用,能够更加准确地高空抛物涉嫌犯罪的行为予以界定、区分,更加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理念,避免了以往因危害不达标准而不能予以法律制裁,亦或是处罚太重的情况,彰显了公平正义。
被告人於某
量刑:避重就轻推诿责任终获实刑
庭审过程中,於某坚称:“不知道居委在排摸,不知道民警在调查,从来不看楼道告示。”
案件承办民警王峥荣表示,於某刚刚到案时“反复狡辩,否认垃圾袋是自己扔的”。公诉人也当庭展示了於某“多次供述内容不一致”的相关证据。
直到铁一样的证据摆在於某面前,他才承认系案发前一天摔碎了马克杯,因为要上班,图方便就把垃圾袋直接扔出了厨房窗外。砸到蒋阿姨后,“十分害怕,逃离了现场”。
虽有悔意,但案发至今,於某本人始终未向蒋阿姨本人赔礼道歉,於某父母则将六万元人民币预缴至法院,作为蒋阿姨后续治疗的花费。蒋阿姨并未接受这笔费用,并且将另外提起民事诉讼。
此次於某获实刑,对此汤旻解释道,“本案中,被害人蒋阿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因此於某抛物不仅有危险性且造成实害结果。他在侦查阶段避重就轻,推诿责任,虽然之后认罪认罚,但当庭也没有表达出特别强烈的悔罪态度,同时於某尚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他抛物破坏的邻里关系也未得到修复。”
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於某并不符合缓刑条件,为严厉打击高空抛物行为,警示有此不良习惯人士,故判处於某8个月有期徒刑,罚金5000元。
警示:安全隐私两不误,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是一种有失道德的行为,且对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除了严肃打击犯罪行为,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小区物业安装了自下往上监控设备,希望以此管住高空抛物。然而也有相关质疑提出,这样的监控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
对此,王峥荣从多年办案经验看来,这样的监控因为距离和角度关系,只能拍摄到窗户外侧,并不会侵犯公民隐私。而汤旻则提醒相关物业,监控视频必须依据法律程序严格调用保管,这样才能做到安全和隐私两不误。
检察官也提醒公众,高空抛掷物品不是像我们日常想象的,仅仅是民事责任。随手一抛,带来的很有可能是对他人的伤害,以及自身面临的牢狱之灾。要消除这种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需要你我他共同遵守规则,共同维护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