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是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犯罪案件。上海崇明法院受理该案当日即5月14日,全国首部对长江流域特定物种保护的地方性立法《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正式通过。
上海崇明法院院长朱丹担任审判长,与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两位副庭长徐琼花、黄菲菲组成合议庭。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吴云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邢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行至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使用拖网实施捕捞,捕获疑似中华鲟活体一条及花鲢、鲈鱼若干,后将上述渔获物放入冰柜。次日凌晨,崇明区渔政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邢某某的渔船上查获已死亡的上述渔获物,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确认该疑似中华鲟死亡个体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的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人邢某某表示作为一名渔民,由于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中华鲟死亡,愿意接受惩罚,希望能够得到社会的谅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邢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邢某某从轻处罚。
经过近2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邢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邢某某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上海崇明法院院长朱丹在庭审后表示:“本案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和民事的双重追责,有助于进一步震慑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增强公众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崇明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严惩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生态并重,持续加强野生动物司法保护,推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多元共治,努力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