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黄浦区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对被告人张某某、骆某某提起公诉。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为顺利通过高等教育专升本自学考试的英语考试,萌生找人替考的想法。经朋友介绍认识,其在微信中与被告人骆某某商定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及替考报酬等情况。同年4月14日,骆某某持张某某的准考证进入考场代替考试,经监考人员比对身份证、准考证和照片后发现异常后,骆某某主动交代替考行为。同日,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保障考试的权威性,维护良好的的考试秩序,代替考试罪早已入刑,不管是考生本人还是替考人,一经发现替考,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速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