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未按规定审验、未按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等的,不再延长换证、审验、报废等期限,要按规定办理注销、降级换证等业务。
自7月1日起,新取得的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将不再延长,已取得的将统一延长6个月有效期。
自7月1日起,对驾驶人申请满分教育的不再延长机动车满分教育记录单有效期,6月30日前已申请满分教育但未完成的,机动车满分教育记录单有效期统一延长至9月30日。
对已适用“容缺办”政策的,请驾驶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补交身体条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