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海长宁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情节曲折的醉驾案,被告人巫某醉酒驾车后企图逃避处罚,找来朋友“顶包”,还收买了两名目击证人为他作伪证。最终,法院以巫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为巫某“顶包”、作伪证的相关人员也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男子酒后驾车还逃费闯关
事情发生在2019年1月17日的晚上。临近春节,巫某前往朋友李某经营的工作室参加聚会,将车停在附近小区,聚会持续到次日凌晨时分才散场,巫某席间喝了不少酒,便通过手机软件叫来代驾。代驾司机周某接手车辆后,难以点火发动,只好向巫某求助。但周某万万没想到,醉醺醺的巫某将车启动后,直接关上车门将车开走。周某追到小区门口时,碰巧巫某的车辆因未支付停车费被保安袁某拦下。袁某和周某轮番上前劝阻,巫某执意不肯下车,反而强行闯关离开。保安袁某随即报警。
巫某驾车行驶了一段路程,就将车停在路边睡着了。附近执勤的民警发现这部可疑车辆,查看时发现驾驶座上的巫某醉得不省人事,无法正常对话。不久后,代驾周某闻讯赶来,当场向民警说明了事情经过。经检测,巫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9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状态。
巫某到案后,以酒后失忆为由,作了猜测性酒后驾车的供述。公安机关遂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巫某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警方还分别询问了代驾司机周某、小区保安袁某,二人均指认巫某酒后驾车并逃费闯关的事实。
醉酒闹剧发生“反转”
一场醉酒闹剧本该到此收场,但故事却发生了“反转”。在巫某取保受审期间,他的朋友李某告诉警方,当晚开车的人是自己而非巫某。李某称,当晚是他开车送巫某回家,中途巫某说会有朋友来接,李某就将车停靠在路边,乘坐出租车离开。曾目睹巫某醉驾的保安袁某和代驾司机周某也双双翻供,声称当晚开车的人并非巫某。
原来,巫某酒醒后不甘接受处罚,便找到当晚一起聚会的朋友李某,让其出面“顶包”。李某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出于朋友义气,他答应替巫某“顶包”。不仅如此,李某还帮着巫某一起游说目击证人之一——小区保安袁某。当民警再次询问情况时,袁某便改口说车是李某开的。事后,巫某多次托李某给袁某送去香烟、现金以表“谢意”。
除了给小区保安送礼,巫某还苦心一步一步“攻陷”代驾司机周某。当巫某向周某提出帮忙改口供的请求时,周某爽快地答应了。同样的,巫某也给周某送了不少“谢礼”。
然而,巫某等人的伎俩没能逃过检察机关的火眼金睛。针对重要客观证据缺失、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证人变供的情况下,长宁区检察院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引导公安机关对客观证据进行补充收集。在查明巫某危险驾驶犯罪事实的同时,该院深挖案件中涉嫌包庇、伪证等犯罪线索,依法将李某、周某、袁某三名同案关系证人追诉到案。
长宁区检察院认为,巫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取保候审期间,巫某以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李某明知巫某犯罪,仍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并在巫某教唆下收买证人袁某,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妨害作证罪,同样应当数罪并罚。而代驾司机周某、保安袁某作为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该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7日,长宁区法院以巫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今年4月27日,法院以李某犯包庇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伪证罪分别判处代驾周某、保安袁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