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就业季撞上疫情期,包括应届毕业生在内的求职之路更是充满挑战。尽管目前就业比较难,但职场新人特别是毕业生,也要注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培训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陷阱。一旦不幸踩进“坑”,应大胆地通过正常渠道依法维权。
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非也!
王某2019年5月初进入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任务为电脑软件设计,完成设计并验收合格时,劳动合同即终止。同时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6500元,转正后月工资8000元。
2019年11月底,王某完成了任务,在办理退工手续时,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在遭到拒绝后,王某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得知该公司约定两个月试用期不合法,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按每月工资8000元的标准补足两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差额计3000元,并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其实,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本案中,某公司就电脑软件设计聘用王某,并约定王某完成这一单项任务时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因此双方所签的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显然所约定的两个月试用期无效。该公司通过约定试用期侵犯了王某的劳动报酬权,理当予以填平,即应当补足工资差额。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也是正确的。
岗前培训期间没有工资,支付!
郑某被某银行聘用后于2020年5月7日接到参加岗前培训的通知。为期半个月的岗前培训结束后,某银行给郑某办理了入职手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5200元。但头一个月郑某只拿到了2000多元,某银行解释说:岗前培训期间郑某未从事具体工作,也就没有创造经济效益,怎么会有工资?
郑某来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监察员听完其陈述后前往调查。经监察员释法明理,某银行如数向郑某支付了培训期间的工资。
某银行的解释明显不合法。
其一,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看出,是否已经办理正式的入职手续、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
其二,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而职业培训也是劳动过程的组成部分。企业组织岗前培训,是为了让员工上岗后更快、更多地创造经济效益。员工只要完成了培训学习任务,就实现了该阶段的劳动过程。
其三,岗前培训是“开始用工”的一种形式。员工参加岗前培训要接受单位的领导管理,双方之间已经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显然单位已经开始用工。因此,郑某参加某银行组织的岗前培训,属于已经提供了劳动,某银行理当依法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
试用期内可以不上社保,该上!
刘某于2019年7月1日进入某金属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4个月。7月底,刘某要求公司为自己缴纳养老等社保费时,公司称:“你还在试用期,等转正后缴。”4个月试用期届满后,刘某再次提出社保事宜,然而公司却对刘某说,因其表现欠佳,试用期延长到6个月了。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后经劳动调解组织调解,该公司撤销了延长试用期的错误决定,并为刘某补缴了试用期内的社保费。
首先,试用期限经书面约定后不能擅自更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某金属公司与刘某所签合同期限为3年,本可以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但由于双方当初经协商一致约定为4个月,并已经载入劳动合同中,金属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合同,擅自延长试用期显然错误,应予纠正。
其次,试用期员工与正式职工的基本权利是一致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处于试用期的职场新人同样享有社会保险等劳动权利,在试用期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
现实中,有些单位和职场新人约定,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满后如果转正了再缴,这显然违法。对于试用期未缴社保的,劳动者在试用期满时无论是转正了,还是因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了,都有权要求单位补缴试用期内的社保费。
来源:中国妇女报、千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