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起,《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正式施行。这是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让“如何罚”“罚多少”等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加细化、量化,也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指引和规范。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调整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上限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裁量范围扩大,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不断增强,但是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一等问题仍然存在。”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罗宏介绍,通过规范裁量权,可以从制度上、根本上、长远上保障公平公正地处理处罚事务。从政府自身建设的规律看,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关键问题。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
哪些情况将会被从重处罚?罗宏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重大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的不良社会反响,及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罗宏介绍,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条件、适用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实施,意味着安徽省将与长三角区域其余一市两省共用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健全了区域环境治理联动机制,推动了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
来源:新安晚报、新华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