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3张银行卡出售可得1600元?两大学生因贪小成诈骗“工具人”身陷囹圄-LMLPHP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不断普及,电信网络诈骗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技术”被异化为“骗术”。为了不让收款账户暴露自己身份,犯罪分子纷纷将黑手伸向别人的银行卡,高价收买“三件套”(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和网银U盾)用于诈骗。不少人抱着“躺赚”的心理办理银行卡并出售牟利,最终成为骗子的“帮凶”,陷入犯罪的深渊。

今年以来,长宁区检察院共受理此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103件148人,涉案银行卡内流水从人民币数十万元至上千万元不等,目前已对其中26人提起公诉。

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多因贪小便宜,被各种名头引诱办理银行卡随后将卡出售。这些银行卡则流入犯罪团伙手中,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收款渠道。该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相关案件的犯罪群体趋向年轻化,其中不乏在校学生。

小钟和小覃是大专在读学生,2020年3月,因为疫情原因学校尚未开学,两人便在社会上结识了刘某。刘某得知小钟和小覃缺钱,立刻建议两人通过卖银行卡赚钱,并表示自己一直都在收银行卡,从未出过问题。虽然问起银行卡的用途时刘某含糊其辞十分可疑,但小钟、小覃急于还网贷就答应了,并按照刘某指示办理了3张银行卡,出售后共获利1600元。

本以为就这样告一段落,随后发生的事却让两人始料未及。3月23日,一女子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电信诈骗2万多元。而其中1.8万元转入的正是小覃出售的农业银行卡。经查,该卡在全国涉及其他诈骗案十余起,金额达20余万元,卡内进账流水累计50余万元。

长宁区检察院认为,小钟、小覃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先后对两人批准逮捕。

无独有偶,无业青年陈某同样因贪图小利,在明知对方可能将银行卡用于不法用途的情况下,仍办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从中收取好处费。2020年4月,市民王女士至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微信好友以投资虚拟数字币名义骗取66万余元,其中3万余元转入的便是陈某名下的银行卡。经查,该卡收到从多人处转入的钱款共计480余万元,陈某从中收取好处费2400余元。日前,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就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客观认定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任何明知他人可能是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该罪。

检察机关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图眼前小利有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工具人”,不仅给广大被害人带来了巨额损失,自己也可能身陷囹圄。市民特别是学生朋友,切勿因小失大、以身试法,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渠道,对朋友借卡使用等异常行为也应保持高度警惕。

09-07 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