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老夫妇去世后,留下了多处不动产和一笔钱,子女因为遗产继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对簿公堂。亡母生前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其自书遗嘱是否有效?包括北京四合院份额在内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夫妇留下的这笔钱该如何继承?
日前,上海徐汇法院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进行开庭审理,认定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有效,遗嘱中提及的遗产按遗嘱继承,未提及部分按照法定继承。
父母相继离世,三名子女对簿公堂
于先生是我国著名配音演员,其夫人为话剧演员。夫妇二人育有阿芳、阿豪、阿馨、阿越四个子女。于先生及夫人分别于1998年、2018年去世。儿子阿豪于2013年去世,终身未婚未育。于先生生前未留遗嘱。夫妻二人共同留下一套位于上海市的房屋和一笔45500元的钱款,于夫人还对3幢北京四合院房产享有12/90的份额,于家三姐弟则各享有6/90份额。
父母去世后,遗产该怎么分?姐弟三人因意见不合而逐渐产生矛盾。阿馨作为原告,将阿芳、阿越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遗产由三人均分。对此,阿芳同意均分或者谁照顾老人多谁可以多分。阿越则提出按照母亲的遗嘱分割遗产。
母亲遗嘱是否有效成为争议焦点
庭审中,阿越提交了母亲于2012年、2015年订立的三份遗嘱及立遗嘱时所拍摄的视频。其母在遗嘱中称自己去世后,全部房产都留给儿子阿越。但阿芳、阿馨两姐妹对遗嘱并不认可,她们认为母亲患有精神疾病,遗嘱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阿馨提交了载有“母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的本人职工登记表,1989年于先生单位出具的证明于先生“妻子患病,一直在家”的材料,以及央视某栏目播放的纪念于先生92周年诞辰纪录片视频及文字资料,证明阿越也曾在纪录片中称其母患有精神疾病,还提交了母亲妹妹证明其早年就知道姐姐有精神病史的证明信,于先生的侄子作为第三人也曾致函法院称于夫人患有精神疾病。但阿越称母亲没有精神疾病,纪录片中自己反映的是母亲患有肺结核的情况,其他亲友同事的证言均是道听途说,并没有被证实。
此外,阿馨还提交了一份1998年的《于先生遗留钱款》材料,显示当时尚余45500元在阿越处保管,这笔钱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三位子女均分。阿芳则认为分割时谁照顾老人多谁可以多分。阿越称该钱款确曾由其保管,但此后用于母亲养老,已无结余,并且提供了其母在养老机构的花费票据。阿芳对此认可,阿馨则不认可,认为其母亲在上海的房子常年由阿越占有,原本租金可用于母亲养老。
法院认定被继承人的遗嘱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被继承人于夫人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阿越提供的三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于家姐妹称其母生前患有精神疾病,但对此提供的仅是他人证言等传来证据,并无相关病史资料、司法鉴定等直接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至养老院进行核实,两位遗嘱见证人均证实立遗嘱时于夫人表现正常,未发现其有精神问题,现有证据无法印证于夫人在立遗嘱时失去行为能力,因此其遗产应当依照其所立遗嘱进行继承,遗嘱有冲突的,按照后立遗嘱优于前立遗嘱的原则认定效力。三位继承人均同意上海市房屋采取产权归阿越所有,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的方式,法院予以准许。二是于先生去世后遗留的45500元如何继承。这笔动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夫人的遗嘱中未提及如何处置,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阿越称这笔动产已全部用于母亲养老,但于夫人在遗嘱视频中明确养老费用由阿越承担,以此作为将相应房产给阿越继承的条件,因而法院不采纳阿越的抗辩。阿芳自认对父母照顾较少,愿意少分,故具体分割比例由法院根据三子女对老人照顾情况酌情分配。
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上海市房产归阿越所有,并各给付阿馨、阿芳房屋折价款34万元;于夫人对北京四合院享有的12/90份额由阿越继承,即阿越共享有上述房屋的18/90份额;阿越给付阿馨动产分割款14000元,给付阿芳动产分割款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