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底的一天,70岁的王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妻子马某去看新购置的房屋,这本是一件高兴事,却不料因王某的一个小小举动,让一家的人命运发生了巨大改变。
当日中午12时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妻子马某自东向西行驶,在一路口准备左转向南回家。行至该路口时,东西向的红灯还差几秒才会跳转成绿灯,但想着早点回家的王某见路口车辆不多,便不顾红灯直接左转。
几秒后,红灯跳转成绿灯,在路口等待的土方车遂缓缓起步。此时,闯红灯的王某也刚好行驶到该位置。于是,悲剧发生了。土方车的车头带倒了王某的电瓶车,王某夫妇均摔至地面。其中,坐在后方的马某和电瓶车均被卷到车轮之下,坐在前方的王某则幸免于难。
土方车发现该情况后立刻停车,但为时晚矣。急救车抵达时,马某已当场死亡。经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并闯红灯,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土方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移送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依照法律规定,王某本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已值古稀之年,因自己的错误致使老伴死亡,已是不幸,对于其家庭来说,母亲离世,父亲坐牢,这亦是一次打击。针对这样一起特殊的涉老案件,检察官在办理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维护法律权威,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充分认识错误并被教育感化的同时,充分考虑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在办案中彰显法律温度,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经审查,承办人认为,事故发生后,王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同时,本案被害人马某系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妻子,两人的两个子女也出具谅解书,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表示谅解,并希望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最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且已是古稀之年。综合上述情况,承办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为妥善办理本起案件,松江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一名人民参评员参与。在听取案情介绍后,人民监督员、人民参评员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均同意松江区检察院对王某作不起诉处理。公开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王某几度垂泪,表达了自己的后悔与痛心,并表示有了这样惨痛的教训,今后出行一定会遵守交通规则。
近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于非机动车驾驶者而言,若有条件可配备头盔、护膝等护具,一旦发生意外可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