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起,家住浦东合庆的汪家三兄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挖穴竖碑,并以每座墓穴人民币1万元至2万余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出售新建墓穴约920座,累计经营额达人民币约87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兄弟三人分别自2012、2013和2014年起,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胜利村浦东运河、张家浜交叉口东南侧地块挖穴竖碑,并以每座墓穴人民币1万元至2万余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查,汪某国共计出售新建墓穴650座,累计经营额达人民币600余万元。汪某其出售新建墓穴约140座,累计经营额约人民币140万元。汪某强共计出售新建墓穴130座,累计经营额约人民币130万元。
据三兄弟中的大哥汪某强供述,涉案所在地原本是村内几家大户的祖坟,上世纪三十年代,他们的父亲来到合庆胜利村成为这些大户人家的守墓人,父亲去世后,墓地就交给了三兄弟打理。期间,由于上海的墓地价格一路上涨,他们认为其中有利可图,于是开始自建私卖墓穴。
法庭上,兄弟三人都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交出全部非法所得。年逾七旬的汪某强表示,自己曾经勇斗持刀劫匪,冲进火场救人,却因为缺乏法治观念而“晚节不保”,十分后悔。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墓穴,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三名被告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都在家属帮助下退缴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是,鉴于三名被告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汪某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汪某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对汪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王卫民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汪某强、汪某其、汪某国三兄弟分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非法经营墓穴,违反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且根据三名被告人非法出售墓穴的时间、非法出售墓穴的数量、非法出售墓穴的经营额,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分别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另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