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位听友获得提问机会,现场领悟学者对《民法典》的最新解读
只要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方,离婚时可获得劳务补偿
金可可:您提到离婚家庭劳务的补偿扩大了。在强调照料老人方面,是不是限制于另一方的老人?假设某位全职太太,操持家务且照料老人,但老人是她自己的父母,能否也作为离婚家务补偿中的考量因素?
薛宁兰:法律上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中国现在的农村家庭多为妇从夫居,更多的是照料公公婆婆。城市家庭尤其是大城市,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年轻夫妻越来越少。此时,不能以共同生活的场所来界定。即便不与老人共同生活,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依然存在。
如,一方父母生病住院需要家庭支付医疗费,这也属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只要有法定赡养义务,无论是否与老人共同生活,只要婚姻期间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应该属于可补偿的情形。
《民法典》删除禁止结婚的疾病,交由当事人自己判断
金可可以民商法学科带头人的视角,与薛宁兰研究员展开探讨
金可可:您刚才谈到《民法典》删除了禁婚疾病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婚姻自主权。能否谈谈更为具体的立法理由?
薛宁兰:婚姻家庭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形成的自然人的身份关系。从家庭角度来说,婚姻是一个社会的基本生活单位。从法国民法典的角度看,婚姻家庭法其实是一部人法。在大陆法系中,尤其是瑞士民法典,关于禁止结婚的要件中并不包括患有疾病。但要求行为人具备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能力,如,精神病人可能不具备这种能力。
哪些疾病应当禁止结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立法中,都没有明确指出禁止结婚的疾病。因为禁止疾病结婚和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属性不同,禁止近亲结婚是不能与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这是从优生优育的角度出发,对婚配范围的限制。而禁婚的疾病实际上是对结婚权利的剥夺,涉及到人权保障问题。因此,《民法典》把结婚的权利交给双方当事人,删除了禁婚疾病,用“重大疾病”的条款赋予当事人撤销权。对此,关于“重大疾病”的界定显得尤为关键。
有人提出,能否参考人寿保险中列举的30种严重疾病?对此,我不太赞同。首先,应当区分重大疾病与禁止结婚的疾病。其次,若重大疾病的列举无法穷尽,又该如何处理?我想能否树立这样一个原则,可能影响对方身心健康、有碍生育的疾病应当属于重大疾病,或者那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结婚决定的疾病。
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尤其需要考虑地区发展不平衡现状
大学教师李建民: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我国结婚率是7.2‰,离婚率是3.2‰,而全国的离婚结婚之比超过50%,最高的天津达60.5%。有观点提出,婚姻最终会走向消亡,您怎么看?
薛宁兰:离婚率和结婚率一个上升一个下降,确实是改革开放40多年,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一种变化。这一现象对婚姻家庭领域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北大社会学、家庭学的权威专家提出,社会学家认为,对离婚率有三种统计方法,科学的离婚率比是100对夫妻中,一年有多少对离婚,但统计起来十分困难。有学者对世界各国,尤其是美国进行比较研究后认为,中国的离婚率从目前来看仍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
从长远来看,婚姻家庭从原始社会经历了几千年变化留存为最后的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历史的选择。多数中国人认为,婚姻家庭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处所。即便今天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多元化,人的权利意识觉醒,出现了不婚族、不育族,但这些局部的个人选择并不代表整体民众的选择。
中国社科院有国庆调研项目,我也经常去边远地区调研。在中国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城乡差别巨大,婚姻家庭制度在传统和现代化之间经常有所跨越。如,宁夏、云南、甘肃等地的农村,许多夫妻常为一些家庭琐事而离婚,这与大城市关注离婚财产的情况完全不能等量齐观。最高法院在民事案件处理中发现,民间婚姻家庭的习俗势力非常强大,婚前索要彩礼在农村地区是一个普遍现象。因此,中央从去年开始遏制天价彩礼。
又如,我们在南方四省调研发现,夫妻共同债务中被负债的配偶很冤,其中80%都是女方。她们说,婚姻好像一个陷阱,一旦和对方结婚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的规定,婚姻期间对方所有的举债行为都变成夫妻共同债务了。这实际上正是司法解释的不合理之处。再如,《民法典》设立了30天离婚冷静期,在征求意见时议论众多,大家认为,结婚才更需要冷静。
因此,面对我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深切的感受到,只有良法才能善治。这也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立法要慎重,否则就会对民众的婚姻家庭基本权利造成巨大的损害。
法定婚龄差是基于传统对结婚和生育是一体的认知
银联职工张峻铭: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年龄是22岁、20岁,立法时为什么会有男女岁数的差别?
薛宁兰: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年龄为20岁、18岁。1980年的《婚姻法》分别提高了2周岁。对于婚龄差异值的解释是,女性比男性早成熟,这是一个习惯婚龄差。但民法上的成年年龄都是18岁。
1980年制定第二部《婚姻法》时,我国正面临如何控制人口数量扩增的问题,1970年代中后期,国家提出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其实,1980年制定《婚姻法》时,很多学者认为,为了实现计划生育,法定婚龄应该更加上提,甚至可以按照晚婚年龄设定。最后没有这样做,因为传统上认为,结婚和生育是联系在一起的。婚龄差这个问题在《民法典》编纂期间出现过不同声音,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删除男女的婚龄差,统一为20岁或18岁。
很多国家不存在婚龄差,我也赞成消除婚龄差,因为习惯婚龄差只是法学的一种解释。医学专家认为,个体差异很大,无法界定成熟的统一年龄。尤其在当下,父母特别关注子女的教育,整个儿童群体的成熟年龄其实都提前了。另外,我国的法定婚龄在世界上属于较高的层次。据社会学统计,一些大中城市的男女青年初婚年龄已大大超过了法定婚龄,基本在26岁左右。法定婚龄指的是结婚不能早于该年龄,其目的还是在于防止传统认为的早婚带来的早育。
金可可:我们国家的法定婚龄确实偏高。西方有“结婚成年制”,男女到16岁虽未成年、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若经过父母批准即可结婚,此时提前视为其已成年,被当作成年人看待。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生父母仍负抚养义务
律师张映竹:实务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调解案例。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判给了父亲。现在,父亲因涉及刑事犯罪而被羁押,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已经与该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母拒绝继续抚养。生母表示,离婚时已给过10万元抚养费,因此也拒绝抚养。如何判断生母和继母两人的内在诉求和争端?
金可可:离婚后的“抚养权”是指由某一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直接照顾该未成年人。但未取得这种“抚养权”的另一方配偶,仍然负有抚养义务。即使该方已经履行了判决中所确定的抚养费,但在另一方无力承担或出于各种原因不能承担其抚养义务时,仍然负有补充的抚养义务,但在内部关系上,对另一方有求偿权。因此,生母并不会因为已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就免于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薛宁兰: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特别原则性,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适用的权利义务规定,强调了事实的存在。有抚养教育关系才形成继父母关系,即便生母、生父再婚,只要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也不构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而只是姻亲关系。配偶的血亲和血亲的配偶在法律上,一般没有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继母有无继续抚养的义务?需要分情形考虑。生父再婚后,如果继子女和继母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则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婚姻法》特别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关系解除而解除,这才会导致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同时,法律也规定,不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拥有探望的权利。所以,拥有抚养权的生父即使被羁押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依然存在。
夫妻一方私自设立家庭信托,财产转移行为无效
信托从业人员高平:家庭中高收入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前提下设立家庭信托,对方是否可以申请撤销?是否存在“撒谎权”的问题?
金可可:此时,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本身有效。但信托需要移转信托财产的权利予受托人,信托财产的移转行为,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否则移转行为不生效,即财产转移无法实现。若受托人已因其他法定事由取得该财产权利,亦应返还。
设30天“离婚冷静期”是尊重婚姻的严肃性
律师祁长春:《民法典》设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是否阻碍离婚自由?
薛宁兰:为什么增加离婚冷静期?除了婚姻家庭受市场经济冲击以外,与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项制度的不平衡具有很大关系。
2003年,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离婚登记程序简化,取消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一个月的离婚审查期,协议离婚程序变得非常便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离婚率上升。2016年以来,我国每年有近500万对夫妻通过协议离婚程序离婚。
离婚不只是夫妻关系解体,还关涉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与权益保障,以及法定赡养义务履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应当非常慎重。设立这一期间是民法典在保障离婚自由与防止轻率离婚上的一种制度平衡。
据悉,民政部、全国妇联正在研究《民法典》实施后,如何加强离婚辅导咨询服务,这是一个重大的理念变化。所以,不能简单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就是妨碍行使婚姻自由。其实,法律上的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离婚自由也是相对的自由。韩国、俄罗斯等国也存在“离婚熟虑期”的规定。
其他现场踊跃提问者,左侧为朱联国、王静波,右侧为柴俊、王晓笛、朱蕾
【精彩瞬间】
上海市法学会、社、上海市妇联,三家主办方领导对70年来婚姻法到民法典的变化有了最新认识
上海市妇联向现场提问听友提供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书
金可可从三个具体案例讲解了其他角度对”她权益“保护的已有提升和期待
薛宁兰研究员从2001年就开始民法典立法研究,也是《民法典》家庭婚姻编的立法参与者
对于现场提问,金可可更多从民法角度加以阐释,薛宁兰侧重家庭婚姻法视角
拍一个,到达现场的30位听众,带着问题,和学者进行了深入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