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引起极度舒适!女儿不孝,七旬老太胜诉撤销赠与30万-LMLPHP

赡养老人,不仅是每个子女道德、情感上应承担的责任,更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老人赠与子女财产,而子女未尽到法定赡养义务,老人有权对赠与的财产行使撤销权。

年过七旬的吴老太与女儿同住时,遭到了女儿女婿的辱骂和虐待,心灰意冷的吴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女儿的赠与,让其返还30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吴老太女儿未尽到作为受赠人和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为由,判决其返还11.5万元。

母亲曾给女儿30万,被赶出家门后欲讨回

原告吴老太与被告吴女士系母女关系,据吴老太诉称,她曾分多次给予女儿现金共30万元。2000年吴女士搬入新房时,吴老太给了女儿3万元;2015年吴女士再次购买房屋后,吴老太又给了她20万元;2016年吴老太丈夫去世后,吴女士为父亲购买了墓地,随后吴老太给了女儿7万元。

2018年1月,因身体健康原因住院的吴老太在出院后被女儿接回家中居住。两名子女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由女儿吴女士承担母亲的养老义务。

2018年2月,吴老太与女儿女婿发生激烈争吵,女婿报警称吴老太是精神病人,打他咬他。吴女士表示不让母亲继续居住在家里,第二天,儿子将吴老太接回家居住。

原告吴老太认为,女儿不孝敬老人、侮辱老人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要求撤销对女儿的赠与,返还30万元。被告吴女士辩称,母亲自愿给付自己钱款的行为全部事出有因,第一笔是贺礼,第二笔是补偿款,第三笔是垫付款,故双方不存在赠与合同,没有返还的法律依据。

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老人可撤销赠与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老太是否赠与女儿吴女士钱款;其次,吴老太主张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吴老太前两次共计给付女儿23万元,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公民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他人表示接受的,赠与合同即告成立。故这两项钱款虽事出有因,但均能确定是赠与性质。此外,两项钱款是在吴老太与丈夫的夫妻存续期间所赠,应认定为吴老太夫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故吴老太仅能对该金额的一半,即11.5万元主张撤销权。对于墓地款性质的认定,由于吴老太给女儿钱款与女儿购买父亲墓地之间仅隔一个月,且两人均有料理后事的责任,故吴老太给付的7万元应认定为其承担的购买墓地费用,并非赠与。

另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的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在案证据佐证,吴女士作为吴老太之女以及负有义务的受赠人,在吴老太生病住院期间,吴女士未与母亲沟通就想将其送至养老院,之后在春节时刻,吴女士又与吴老太发生激烈争吵,并拨打110、120,吴女士丈夫甚至骂吴老太为“老畜生”。矛盾发生后,吴女士也未积极沟通缓和母女关系。综上,被告吴女士未尽到其作为受赠人应尽的赡养义务,也未尽到作为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原告吴老太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据此,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女士返还原告吴老太11.5万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为老年人权益保驾护航

本案审判长闵纯表示,在子女未尽到法定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老人有权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于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民法典》同样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含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0-23 1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