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几十年来,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成绩显著,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大拆大建、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却也随之而来。如何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这是摆在城市建设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前不久,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肖军著《日本城市规划法》一书与广大读者见面,日本的城市规划法典化道路或许能够给我们带来一些启发和借鉴。

日本的城市规划法典化道路是咋走的?-LMLPHP日本的城市规划法典化道路是咋走的?-LMLPHP

日本是亚洲最具代表性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其城市建设和城市法制建设走在世界前列。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经济总量跃升至世界第二。在此过程中,日本城市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面临了很多挑战。1968年日本制定了《城市规划法》,确立了划线制度、用地分类制度、开发许可制度、程序制度、建筑规范制度、建筑协定制度、土地区划整理制度、空中空间利用制度、开发利益公共还原制度等重要制度,这些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应对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秉持法治思维,用城市规划法破解城市难题。日本形成了以东京为中心的首都城市圈、以大阪为中心的关西城市群等现代城市群,构建了以《城市规划法》为核心,《建筑标准法》紧密配合,《土地征收法》《土地区划整理法》等予以辅助的多层立体式城市规划法律体系。

日本城市规划法与中国城乡规划法有相通之处,但有很多差异,各具优势,可以互鉴互进。肖军认为,日本《城市规划法》没有对城市规划进行明显的类型化处理,虽然宏观上无大碍,但从中观角度看,法律结构不够整齐清爽,影响阅读。我国历来重视城市规划类型建设,由此制定的法律内容条理清晰,容易阅读,这是我们的好传统,应当坚持和完善。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我国推行“多规合一”改革,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法规体系的当下,确可朝着法典化目标,打造《国土空间规划法》。

另外,肖军表示,日本《城市规划法》在日本城市规划诉讼中,规划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越来越得到认可,原告适格范围逐步扩大。我国也面临着类似的现实需求,应当朝着扩大行政受案范围、更好保护公民和组织权益的方向,开拓城市规划诉讼新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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