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既是商品,也是民生重要保障品。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居住权”的概念曾在网络上引起热议。上海在地方立法中充分响应民法典重要举措,为“住有所居”赋予全新时代内涵。刚刚,《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并明确了设立、注销居住权的程序和收件要求。
规定指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持相关材料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发相关证明。当居住权消灭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除明确居住权外,规定还对一些被视为“硬骨头”的复杂问题积极回应。历史风貌保护区内的老建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便在其中。历史遗留的不动产登记常常面临成因复杂、年代久远、资料缺失等情况。针对因风貌保护、建筑保护等需要在土地供应时带建筑物出让的情形,规定明确,该建筑物应当办理首次登记,并强调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相关基本历史事实。在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方面,规定指出,“由农村村民户成员推选户代表申请,户成员名单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在不动产确权登记中,还有一项基础性工作——权籍调查。规定提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涉及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变化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进行权籍调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定还明确,本市依法推进不动产权籍调查市场化。